共同飲酒引發事故時哪些行為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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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飲酒引發事故時哪些行為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共同飲酒怎麼做才能避免承擔法律責任呢?

共同飲酒引發事故時哪些行為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在共同飲酒過程中存在以下情節,則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第一是強迫性勸酒,如故意灌酒用話要挾刺激對方喝酒,或者在對方已喝醉意識不清沒有自制力的情況下,仍勸其喝酒的行為;

第二是明知對方不能喝酒,如明知對方的身體狀況,仍勸其飲酒誘發疾病等;

第三是未將醉酒者安全護送,如飲酒者已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自能力,神志不清無法支配自己的行為時,酒友沒有將其送至醫院或安全送回家中;第四是酒後駕車未勸阻導致發生車禍等損害的。

同飲人在喝酒過程中和喝酒之後違反前述安全保障義務的具體侵權行為類型主要有:

(1)勸酒、拼酒、押酒、端酒或者迫酒等行為導致某同飲者醉酒並受到身體健康損害乃至生命喪失。

(2)雖無積極勸酒等情形,但對某同飲者過度飲酒行為未加提醒或者制止。

(3)在某同飲者醉酒而處於危險狀態下未及時送醫治療。

(4)未將醉酒者妥善安全送回家。

(5)對醉酒人(不限於醉酒)酒後駕車離開的行為未加有效提醒及勸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條 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職責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條 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每個人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條 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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