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履行合同需要承擔哪些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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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履行合同需要承擔哪些責任
(1)未支付價款或報酬的,對方可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
(2)遲延支付價款或報酬的,應當支付該價款或者報酬的逾期利息;
(3)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除外:
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②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③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4)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約定不明確,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物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修理、更換、重作、減價、退貨等。
拒絕履行合同的,應該支付一定的違約金,並且繼續履行合同中的相關規定。但是有一些特殊的情況而已認定拒絕履行合同不用承擔相應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零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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