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人身損害賠償由誰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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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人身損害賠償由誰支付?

人身損害賠償由賠償義務人賠償。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造成人身損害的損害事故其發生原因或為人的行為,或為自然事實。人的行為包括作為或不作為,作為行為即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積極加害行為或過錯行為;不作為行為,指依照法律規定、契約約定或基於在先行為負有積極作為義務的人消極不履行義務的行為。

前者為駕車肇事致人損害,後者如道路施工不設置警示標誌和防護裝置,致行人墜入井坑或撞擊堆積物受傷。自然事實造成損害事故,包括動物致人損害和物件致人損害。前者如寵物傷人,後者如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懸掛物、擱置物倒塌、脱落、墜落致人損害等。無論損害事故是由人的行為造成或是由自然事實造成,有損害事故則必有加害人,在由人的行為造成損害事故時,行為人即加害人;在由自然事實造成損害時,雖無行為人,但因法律規範責令一定之人有管束動物或維護製作物之義務,該一定之人違反作為義務消極不作為,在法律上亦將其視為加害人。民事責任的承擔並不必然與加害人相一致。

承擔責任的主體可以是加害人,也可以是加害人之外的第三人,這與法律規定的原則有關。加害人及加害人之外的第三人系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就是損害賠償主體即賠償義務人。

人身損害事故系因人的行為而發生,行為人應當就其過錯行為承擔民事責任。該原則,被稱為自己責任原則,是民事主體承擔侵權民事責任的一般原則。我國同樣確立了基於過錯的自己責任原則: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了國家、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此種情況下行為人即加害人,責任主體與行為主體相一致。

只要是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權益,受侵害的公民都可以要求侵權行為人向自己支付損害賠償金,具體的損害賠償的數額是不確定的,要根據受害人實際造成的損害以及案件的具體情況確定,但是無論如何,侵權行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是與第三人都要承擔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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