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權是否獨立成編 - 有什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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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格權是否獨立成編,有什麼規定?

人格權是否獨立成編,有什麼規定?

人格權已經獨立成編,人格權是一項重要的民事權利,在起草過程中沒有爭議,人格權應當在《民法典》中規定,沒有爭議。人格權是指為民事主體所固有而由法律直接賦予民事主體所享有的各種人身權利。

人格權是一種非財產權,因而與財產權相區別。人格權是一種支配權,因為具有排他的效力。人格權是一種絕對權,因而任何他人都不得妨礙其行使。最後,人格權還是一種專屬權,即他人不得代位行使。

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除前款規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於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人格權益。

二、侵犯人格權的舉證原則有什麼?

在案件的訴訟中,如果仍按“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去要求主張事實的人承擔舉證責任,他們客觀上難以或根本無法提供證據。舉證責任倒置的情形在中國民事實體法中已有明確規定。

但舉證責任倒置並不是意味着事實主張者絲毫不承擔舉證責任,而要求原告必須舉出作為一個訴訟能夠成立的必要證據,否則被告的舉證證明就失去了合理的前提。

這方面的證據主要包括:原告權利受損的事實及受損程度的證據;原告權利受損原因方面的證據;有關致害源的證據等。

在司法實踐中,如果被告證明自己無過錯或損害系由原告或第三人故意所為導致的情況下,舉證責任則重又轉換到原告,原告同樣負有舉證義務

三、人格權有哪些特徵?

一般人格權與具體人格權相比較,具有以下法律特徵:

1、主體普遍性;

2、權利內容極具廣泛性;

3、人格權是人的基本權利。

人格權已經獨立成編了,侵犯人格權的舉證原則是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就是日常所説的“誰主張、誰舉證”原則,這類原則是處理民事糾紛時所應用的主要原則,訴訟當事人提出訴訟請求的同時,也負有相應的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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