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施惠關係是合同關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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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好意施惠關係是合同關係嗎?

好意施惠關係是合同關係嗎?

好意施惠關係不是合同關係,好意施惠是當事人之間無意設定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而由當事人一方基於良好的道德風尚實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關係,旨在增進情誼的行為。好意施惠的施惠者不為履行或不為完全履行,對相對人所受損害,不負不完全給付的損害賠償責任,但是否應負侵權責任則應視具體情形由個案予以認定。好意施惠行為,符合侵權構成要件的,依法承擔侵權責任。契約不成立,好意施惠原則上仍就其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負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二、好意施惠與合同關係的區別

(1)主體要求不同 在好意施惠行為中,好意施惠人可以不具備和合同所要求的行為能力,而在無償合同中,合同主體的施惠一方須具備相應的行為能力,並需要履行理性人的注意義務。

(2)性質不同 純粹的好意施惠行為既不是法律行為,也不是事實行為,而且也不是準法律行為,而是由道德、習慣等法律規則以外的社會規則調整的社會層面的行為。而在模稜兩可的情況下,則應該根據交易習慣來加以理解,斟酌當事人利益關係和公平原則,進而合理認定某一行為到底是好意施惠還是無償合同等民事法律行為;而無償合同屬於民事法律行為,故二者在性質上存在着差別。

(3)目的不同 好意施惠行為中,行為人實施施惠行為的目的並不是為了設立、變更、終止某一民事法律關係,而是在於行為人慾通過施惠。

(4)是否具有受行為拘束的意思不同 好意施惠行為中,當事人的施惠行為欠缺法律行為的效果意思,並沒有受其拘束的意思。

好意施惠的行為在司法實踐中是比較常見的,法律上也明確規定了相關事項的處理情況,在司法實踐中,其與合同關係的認定區別還是比較大的,但如果涉及到好意施惠的原因造成了他人的侵害的,那麼也是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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