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闖民宅錄音了是否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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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私闖民宅錄音了是否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私闖民宅錄音了是否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錄音證據屬於視聽資料,是法定證據種類之一,錄音作為證據的要求包括:

1、最好選用錄音筆;

採集錄音證據需要選用一款合適的錄音設備。錄音筆錄音的效果清晰,雜音很小,而且錄音隱蔽,容易存儲和轉移。只有清晰的語音,才能真正起到證明的作用。如果錄音效果不佳,或者有個別字詞甚至句子聽不清楚,就會使得這份重要證據的效力大打折扣。

2、錄音的各方當事人身份在錄音中應有所體現;

因為只有主體先確定下來,才談得上通過錄音證明雙方存在着什麼關係,發生了何事。否則連對方的身份都沒搞清楚,錄的音自然也毫無用處;

3、錄音的時間在錄音中也要有所體現;

不一定必須在錄音中説得非常清楚,但至少應該能夠聽出大約的時間,或者是能夠通過邏輯推斷出時間,或者能夠根據錄音的內容排出事件發生的先後順序;

4、要引導對方多説“有用”的話;

不要在錄音中説一些無關緊要的事情。錄音的目的就是為了補正欠缺的證據或者事實,所以錄音前應該整理好應該要對方説些什麼,承認什麼,答辯什麼,必要時書面羅列下來以免遺漏。根據這樣的目標制定適當的問題向對方發問,引對方入正題,從而得到你所需要的回答。

5、要讓對方多説話;

不能忘記了自己是在錄音以及錄音的目的,結果錄完了再聽才發現錄的音根本派不上用場,因為對方沒説幾句有用的話,都是自己在説。

6、錄音的原件要保存好,切勿修改、剪輯和移動存儲;

不可忽略了法律的規定,音頻文件在移動過程中經過了剪切、粘貼後就不是原件了,即使再挪回去也不能變回原件。

二、私闖民宅定罪標準是什麼?

對於私闖民宅的行為,一般是認定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自然定罪標準也就是關於此罪的立案標準,具體如下:

根據《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權利人身權利和瀆職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非法強行闖入他人住宅,影響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予立案:

1、非法強行侵入他人住宅,經要求或教育仍拒不退出,嚴重影響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的;

2、非法強行侵入他人住宅,毀損、污損或搬走他人生活用品,嚴重影響他人正常生活的;

3、非法強行侵入他人住宅,停屍鬧事,嚴重影響他人正常生活的;

4、非法強行侵入並封閉他人住宅,致使他人無法居住的;

5、非法強行侵入他人住宅,引起其他嚴重後果的。

錄音錄像這都是我們正常取證的方法,關鍵是有些人根本就不會錄音,例如,明明是對方私闖民宅,但錄音資料中整個都是住户自己的聲音,這種所謂的證據幾乎是沒用的。所以,很多時候受害者自己取證的時候也一定要注意,錄音也是有技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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