錄音能作為法庭證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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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錄音能作為法庭證據嗎?

錄音能作為法庭證據嗎?

錄音或錄像證據是法律允許的證據形式之一。根據《民事訴訟法》第63條規定的八種形式的證據,其中第四項為“視聽資料”,也就是錄音錄像的證據。在《民法典》中,也有“錄音遺囑”的規定。所以,視聽資料法律允許的證據形式,是沒有任何爭議的。但同時按法律規定,非法取得的證據是不可以作有效證據的,錄音證據如果是非法取得的,也仍然不能作為有效證據使用。

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70條規定中: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證明力: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複製件。

同時要注意的是如果是採取在他人居所、公共場所等安置偷錄設備,或者是採取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的視聽資料,一般認為不屬於合法取得,無效。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二、欠錢錄音能否當證據?

錄音屬於視聽資料,可以作為證據使用。把證據分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電子數據、當事人的陳述、鑑定意見、勘驗筆錄。其中,視聽資料就包括錄音。對於錄音等視聽資料等證據力的審查判斷,還要考慮以下幾點:

1、視資料的來源是否可靠;

2、視聽資料的形成時間、地點;

3、視聽資料的內容是否真實可靠;

4、與本案的其他證據能否形成關聯性。

綜上,錄音能做為欠錢的證據,但是錄音必須是合法的,並且錄音是需要在法庭上經過雙方當事人質證,才有可能被人民法院採納。實踐中,為防止對錄音資料的篡改偽造,提交證據時要提交錄音的源文件,如是手機錄音,要當庭出示原始載體以便核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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