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錯推定原則四個要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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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過錯推定原則四個要件是什麼?

過錯推定原則四個要件是什麼?

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這是該法對於過錯推定原則的一般規則。在適用過錯推定原則的情況下,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由行為人證明自己沒有過錯;證明成立者,推翻過錯推定。

二、過錯推定原則的適用規則:

1、建築物及其他地上物致人損害責任。建築物及其地上物致人損害責任應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

2、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責任。在共同危險行為人致人損害的情形下,受害人不能判明誰是加害人,不能證明加害人的主觀過錯,為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必須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即從受害人的損害事實中推定共同危險行為人的共同過失。

3、僱員、國家公務人員職務行為致人損害責任。這種賠償責任應適用推定過錯責任原則,被告舉證責任倒置,由僱主或法人舉證證明自己無過錯,舉證不能或證明不足的,直接從損害事實推定僱主或法人主觀上有選任不當,疏於監督管理的過失,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4、醫療損害責任。醫療事故是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的竟合,具有較強的技術性和專業性。在醫療損害賠償案件中,受害人往往對醫學知識缺乏基本瞭解,受害人是弱者,難以舉證證明致害人在醫療服務中有過錯,如果適用一般過錯責任原則,勢必使受害人一開始就處於十分不利地位。因此,醫療損害賠償責任也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只要受害人能證明損害事實的存在,損害事實與醫療單位的行為有因果關係,如果醫療單位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就應推定醫療單位有過錯而承擔民事責任。

三、過錯推定原則的適用情況: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教育機構受侵害時,教育機構的過錯推定責任(《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1199條)

2、下列情況下,醫療機構的過錯推定責任(《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第1222條)

(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2)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3)偽造、篡改或者銷燬病歷資料。

3、非法佔有高度危險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過錯推定責任(《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第1242條)

4、動物園的過錯推定責任(《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第1248條)

5、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脱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過錯推定責任(《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第1252條)

6、堆放物侵權(《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第1255條)

7、林木折斷侵權(《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第1257條)

8、窨井管理人的過錯推定責任(《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第1258條)

當公民的合法權益受到了侵犯後也是可以通過法律的武器來維權的,那麼在判斷對方是否有過錯時也是包含了過錯推定這一原則,被害人不必舉證對方的主觀過錯直接從損害事實的客觀要件推定行為人主觀有過錯,如果説行為人認為自己沒有過錯則需要自己進行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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