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侵犯名譽權肖像權報警有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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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侵犯名譽權肖像權報警有用嗎?

一、遭遇侵犯名譽權肖像權報警有用嗎?

遭遇侵犯名譽權肖像權報警有用。這是一種民事責任,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認定肖像權被侵害,有一定的原則。只要符合這樣三個要件,即可認定構成侵害肖像權的民事責任:一是有損害事實的發生。認定肖像權被侵害,有一定的原則。只要符合這樣三個要件,即可認定構成侵害肖像權的民事責任:

1、有損害事實的發生。如被攝者肖像權受到侵害後,受害人的名譽、地位、身份受到打擊帶來了精神上的痛苦,主要體現為肖像權人就其肖像獲取財產利益的可能性減少,這裏包括直接和間接的損失、包括精神損害和物質損害。

2、侵權人主觀上有過錯(這裏包含故意和過失)。即攝影活動中確有法律、法規禁止的行為,非法侵害他人肖像權的,即可認定有過錯。

3、損害事實和侵權行為之間有因果關係。這種有因果關係必須是攝影者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內在、本質、必然的聯繫。

二、侵害肖像權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是什麼?

我國的侵害肖像權的責任方式主要是民事責任方式。該民事責任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其中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為非財產性責任方式,賠償損失為財產責任方式。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侵權責任的確定一般是:

一是以“營利為目的”的,是以營利目的作為賠償的標準。即無論是否“情節嚴重”,也無論是否贏利,只要非法使用的目的是為了贏利,且肖像權人要求賠償的,侵權人就必須承擔賠償責任。

二是對於非以營利為目的的侵害肖像權的,就是説侵害肖像權精神利益損害賠償的確定,是以“情節嚴重”這一基本標準為標準。情節輕微,不造成嚴重後果的,一般不判定物質方面的賠償。

綜上所述,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如果行為人存在主觀故意侵犯他人名譽權,屬於違法行為需要立即消除影響並糾正道歉,造成的精神損害和經濟損失屬於民事責任,被侵權方可以依法追究侵權責任人的侵權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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