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會飲酒出現人身傷害 - 同聚餐的人需要負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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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喝酒已經在大家的生活中是非常常見的事情,尤其是無論在任何場合的情況,大家應該都是剛過年回來上班的,所以回家一定也喝酒了,但是很多情況下喝酒容易誤事是真的,而且聚餐喝酒更是容易造成傷害,那聚會飲酒出現人身傷害,同聚餐的人需要負責任嗎?

聚會飲酒出現人身傷害,同聚餐的人需要負責任嗎?

一般來説,喝酒和吃飯的朋友有民事行為的能力,他們應該對自己的行為承擔相應的責任。如果飲酒後發生損害,他們應承擔主要責任,因為他們知道可能的危險後果沒有得到控制。

組織者應承擔一定的責任,但責任的大小仍取決於當天聚會的具體情況。組織者通常最瞭解宴會上每個人的身體狀況。因此,組織者應該引導每個人理性飲酒,照顧每個人的健康和安全。

説服飲酒者也應承擔一定的責任。其他人不能喝酒,也不想喝酒,但仍然積極採取各種手段迫使他們喝酒。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一百六十五條的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犯他人民事權益而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行為人有過錯的,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此,如果飲酒者因過度飲酒而造成傷亡,説服飲酒者也不能逃避法律責任。

最後,共同飲酒者有提醒、勸阻和通知的義務,有義務照顧、照顧和護送醉酒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傷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未履行合理限度內的安全義務,造成他人人身傷害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賠償權利人要求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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