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著作權屬於人格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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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著作權屬於人格權嗎?

我國的著作權屬於人格權嗎?

著作權人身權不是人格權。

著作權中屬於人身權的有: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其中署名權為人格權外,其他均為身份權。具體理由如下:人格權具體包括: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人身自由權、隱私權、名譽權、榮譽權、名稱權、姓名權、肖像權、等等。

二、著作權中人身權是如何體現的?

(一)發表權。發表權是指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還包括決定以何種形式發表和在何時何地發表的權利。

所謂“公之於眾”是指向作者以外的公眾公佈,而不是作者把自己的作品提供給家屬、親友,或向某些專家請教。是否公之於眾並不取決於聽眾或者觀眾的數量,很多情況下取決於作者的主觀意向與提供作品的方式。

向公眾發表演講,聽眾可能很少,也屬於發表;將作品提供給親屬、親友,可能觀者很多,也不是發表。發表權是決定是否發表的權利,作者只要作出發表或者不發表的決定即是在行使發表權,並不是説作者必須自力親為去發表作品才叫行使發表權。

以複製、發行等方式使用作品,必然要發表作品。因此,有人認為,發表權屬於財產權,或者兼具人身權與財產權兩種性質。的確,發表權與作品的使用密切相關,不發表作品而首次以複製、發行等方式使用作品是不可能的。

但是,與財產權同時行使並不表明本身就是財產權。發表權的重點在於是否公之於眾。如果作者單獨行使發表權而不行使具體的財產權,很難説此發表行為是行使財產權利,如在公眾集會上發表演講,留下遺言其作品在其死亡後可以公之於世等。

著作權法在規定發表權時,在很多情況下作了不同於其他人身權的處理。如規定了其他三項人身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卻規定發表權與作者的財產權一樣,其保護期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亡後五十年。這樣規定是從有利於作品的傳播出發的,而不是因為發表權是財產權。

(二)署名權。署名權是指作者表明自己作者的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作者有權署名,也有權不署名;有權署真名,也有權署假名(筆名)。作者也有權禁止他人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

作者署名,在一般情況下是為了表明作者身份。因此,表明作者身份的權利,是署名權的應有之義。有時作者不署名,或署根本無法表露身份的假名,其目的在於不表明作者身份。因此,不表明作者身份的權利,也是署名權的應有之義。在發生侵權的情況下,比如他人將作品冒充自己的作品,作者有權表明自己的作者身份。即使在作者發表作品時不願表明作者身份而沒有署名,或者署了根本無法表明自己作者身份的假名的情況下,作者也有權通過其他的證據來證明自己的作者身份。因此,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的署名權,實際上也包括了有些國家規定的表明作者身份的權利。

(三)修改權。修改權是指作者有權對其作品進行修改或者授權他人進行修改。修改與否,怎麼修改以及是否授權他人修改,都應根據作者的意願,不應強制。修改作品與改編作品不同。這裏講的修改,是對作品內容作局部的變更以及文字、用語的修正。改編是指在不改變作品基本內容的情況下,將作品由一種類型改變成另一種類型(如將小説改編成電影劇本),或者不改變原作品類型而改變其體裁(如將科學專着改寫成科普讀物)。

作品的修改之所以必要,一是因為要更好地反映作者的意志,二是隨着客觀事物的變化,人的思想、認識也在不斷變化,作者也需要對某些作品作出符合實際的修改。作者不但享有作品產生的權益,也對作品產生的社會效果和責任負責。

因此,作者應有修改權,也只有作者才有修改權。作者可以自己修改,也可以授權他人修改。授權他人修改,是作者行使修改權,並不是他人行使修改權。需要指出的是,在某些情況下,法律賦予他人可以在一定範圍內修改作品,如依照本法規定,報社、期刊社可以對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刪節。

這是考慮到報社、期刊社出版報紙、期刊的特殊的版面要求的需要(對圖書出版者並未賦予此項權利)。從實質上講,修改權仍然屬於作者,因為他人只能在法定範圍內作文字性修改、刪節,不能改變作品的基本內容和形式。

修改作品,包括修改未發表的作品和修改已發表的作品。作者在創作過程中不可避免地要修改作品,在此階段,一般來説作者可以任意修改作品。作品發表之後,作者也可以修改作品,但是,其修改權的行使不可避免地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作者行使修改權不能損害他人利益,或者應當儘可能地減少作品使用者的負擔。如對圖書的修改,應當在圖書再版時進行。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保護作品完整權是指作者保護其作品的內容、觀點、形式等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作者有權保護其作品不被他人醜化,不被他人作違背其思想的刪除、增添或者其他損害性的變動。這項權利的意義在於保護作者的名譽、聲望以及維護作品的完整性。

保護作品完整權與修改權是互相聯繫的,侵犯修改權往往也侵犯了作者的保護作品完整權。在著作權立法上,將兩者規定成一條的也不少見。但修改權與保護作品完整權兩者的側重點不同。修改權是為了更好地表達作者的意志,保護作品完整權主要是從維護作者的尊嚴和人格出發,防止他人對作品進行歪曲性處理以損害作者的聲譽。因此,修改權維護作者的意志,保護作品完整權維護作者的聲譽。

日常生活中,對於經常寫書或是創作原創作品的人來説,自己對自己的原創作品是擁有著作權的,自己可以通過這些著作權來保護自己的作品,發現別人有侵犯自己作品行為的話,也可以通過法律途徑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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