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質量糾紛管轄法條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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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質量糾紛管轄法條有什麼?

一、產品質量糾紛管轄法條有什麼?

管轄法條是《民事訴訟法》第29條,產品質量侵權糾紛案件的管轄確定。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提起的訴訟,產品製造地、產品銷售地、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也就是説,在產品質量侵權糾紛案件中,其侵權行為地往往具有多樣性。

由於產品質量屬於特殊侵權責任,所以,產品責任訴訟應當屬於侵權行為訴訟,其訴訟中的管轄應該根據侵權行為訴訟的管轄原則來確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這裏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地。具體到產品責任訴訟中,侵權行為實施地即為缺陷產品投放市場的地點;結果發生地即是受害者受到損害的地點。根據法律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提起的訴訟,產品製造者、產品銷售者、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

二、產品質量責任糾紛怎麼處理?

(一)協商解決。當事人之間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協商或者調解是解決民事糾紛通常用的方式,而且大部分質量糾紛可以通過協商解決;

(二)申請仲裁解決。當事人協商、調解不成或者本身就沒有協商調解的意願,可以根據當事人各方的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訴訟解決。當事人各方經仲裁機構仲裁沒有達成一致或者仲裁協議無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達到解決產品質量糾紛的目的。

當事人提起訴訟,不以調解或仲裁為必經程序,也就是説,當事人一開始就可以不調解、不仲裁,直接訴訟。在調解、仲裁、起訴過程中,都可能對產品質量進行必要的檢驗,但委託的檢驗機構必須是經依法考核的符合產品質量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否則,檢驗結果不予認定。

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提起的訴訟,產品製造地、銷售地、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也就是説,在產品質量侵權糾紛案件中,其侵權行為地往往具有多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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