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施惠造成損害要承擔賠償責任嗎?
一、好意施惠造成損害要承擔賠償責任嗎?
好意施惠造成損害只要行為人有過錯的就需要承擔賠償責任。根據《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實施)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 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 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條 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 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活動組織者的責任適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條的規定。
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 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情況緊迫且不能及時獲得國家機關保護,不立即採取措施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必要範圍內採取扣留侵權人的財物等合理措施;但是,應當立即請求有關國家機關處理。
受害人採取的措施不當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 本法和其他法律對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二、履行請求權的內容有哪些?
1、相對人無給付請求權。好意施惠關係並不是合同關係,無法律上的拘束力,當事人之間不產生債的關係,當然也就不發生給付請求權。
2、好意施惠的施惠者不為履行或不為完全履行,對相對人所受損害,不負不完全給付的損害賠償責任,但是否應負侵權責任則應視具體情形由個案予以認定。
(1)好意施惠的施惠方,因其故意或過失侵害他方的權利,原則上仍應就其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過失應就個案進行合理認定。
(2)好意施惠的施惠方並未侵害他方權利,僅因其不履行或不為完全履行,致對方受“純粹經濟上損失”,應承擔《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實施)規定的侵權責任。
綜合上面所説的,好意施惠造成損害就是實施了一些恩惠之後造成了一方出現的人身傷害,對於此行為也是屬於造成了侵權的關係,只要被施恩惠的人不存在任何的過錯,那麼行為人就要為此承擔其相應的賠償責任,因此,案件的處理都是有法律依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