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施惠的侵權責任怎麼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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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好意施惠的侵權責任怎麼承擔?

好意施惠的侵權責任怎麼承擔?

好意施惠的施惠方,因其故意或過失侵害他方的權利,原則上仍應就其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負損害賠償責任。與法律行為不同,好意施惠的行為也是基於一定的意思而表示在外的行為,但行為人不具有發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效果意思。債的關係與好意施惠關係之間的主要區別在於是否具有負法律上義務的意思。好意施惠的施惠人原則上仍應就其“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負損害賠償責任,惟過失應就個案合理認定之。對他人生命身體健康的注意義務,不能因其為好意施惠而為減輕,將其限於故意事重大過失。

二、好意施惠關係判斷標準是什麼?

1、法律行為指以意思表示為要素,因意思表示而發生一定私法效果的法律事實。如買賣、借款、承攬合同等,都以意思表示為要素。

2、法律行為的意思表示,是指人基於內心欲發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而表示在外的行為。

3、但在實務中,對該約定有無特別利益而定,如借貸、贈與、委任、寄託等。若當事人並無受其約定拘束之意,則為好意施惠關係。

三、無償合同與好意施惠之間有哪些不同點?

1、主體要求不同 在好意施惠行為中,好意施惠人可以不具備和合同所要求的行為能力,而在無償合同中,合同主體的施惠一方須具備相應的行為能力,並需要履行理性人的注意義務。

2、性質不同 純粹的好意施惠行為既不是法律行為,也不是事實行為,而且也不是準法律行為,而是由道德、習慣等法律規則以外的社會規則調整的社會層面的行為。而在模稜兩可的情況下,則應該根據交易習慣來加以理解,斟酌當事人利益關係和公平原則,進而合理認定某一行為到底是好意施惠還是無償合同等民事法律行為;而無償合同屬於民事法律行為,故二者在性質上存在着差別。

綜上所述,對他人好意施惠在本質上是出於好意,如果因為過失造成利益受損,也構成民事侵權,這樣就需要擔責。侵權責任承擔方式有幾種,停止好意施惠行為、賠償相關損失、賠禮道歉等。通常情況下,好意施惠侵權都是在過失的情形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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