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施惠堵車導致他人受到損害施惠人需要承擔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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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好意施惠堵車導致他人受到損害施惠人需要承擔責任嗎?

好意施惠堵車導致他人受到損害施惠人需要承擔責任嗎?

好意施惠堵車導致他人受到損害施惠人不需要承擔責任,意施惠不同於《民法通則》第九十三條規定的無因管理,因為無因管理行為實施時,被管理人不知道管理人在對自己的事務進行管理,被管理人也沒有向管理人發出希望管理人實施事務管理的意思表示。好意施惠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的義務幫工有點相似,但義務幫工是法律行為,而好意實惠是事實行為。

二、好意施惠與無償合同的關係

1、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除人身關係以外的其他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合同是一種典型的民事法律行為,合同具有以下特徵:

2、合同是雙方或多方當事人的法律行為。

這是合同的本質特徵,這一特徵明確了合同行為與單方法律行為的界限。

3、訂立合同的目的在於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

任何法律行為都具有目的性,合同的目的性在於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此目的性使其與一般的商量行為區別開來。

4、合同是當事人在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礎上所達成的合意。

這是民法上意思自治原則的體現。意思自治原則是民法的最高指導原則,是其他民事法律制度構建的基礎,是指民事主體依法在法定範圍內享有廣泛的行為自由,並且可以根據自的的意志產生、變更、消滅民事法律關係。包括將選擇其行為內容的自由、選擇行為對象的自由、選擇相對人的自由、處分自己權利的自由以及選擇救濟方式的自由。

5、無償合同是合同的一種,它與有償合同相對。

它們是根據當事人取得權益是否需要負對價為標準。所謂無償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享有權益,無需償付相應對價的合同,如贈與、無償借用、無償的消費借貸等合同等合同則為無償合同的典型。正是因為無償合同和好意施惠都具有無償性而使得人們很容易混淆無償合同與好意施惠行為,這是由於人們沒有抓住好意施惠行為與法律行為的本質區別,而二者最本質的區別在於行為人內心是否具有發生一定的私法效果的意思,即效果意思。

在現實生活中,鄰里之間若想友好的相處,是一定會存在好意施惠的情形的,此種行為與無償贈與的合同性質之分相似。若是由於他人的好意施惠的行為,導致了侵權案件的發生,此時只要並不是由該施惠人故意造成的,就不用承擔任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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