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人起外號侵犯人格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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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給人起外號侵犯人格權嗎?

給人起外號侵犯人格權嗎?

目前並不認定為侵犯人格權,但給人起外號構成了侵犯名譽權的行為。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名譽是人們對特定公民、法人的品德、才能以及其他素質的社會綜合評價。名譽權是指公民和法人就其自身屬性和價值所獲得的社會評價,享有的保有和維護的具體人格權。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公民的名譽權若受到侵害,有權要求對方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二、侵權行為的認定構成條件有哪些?

1、行為人客觀上存在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併為第三人知悉。侵權人實施了侮辱、誹謗等行為。所謂侮辱是指以語言或行為公然損害他人人格,毀壞他人名譽的行為。侮辱既可以以口頭方式進行,也可以以行為方式進行。

2、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從法理上講,對於公眾人物提起的名譽侵權之訴,在主觀過錯方面的考察,應當以行為人是否具有實際惡意為標準,沒有實際惡意的行為,即使確實損害了公眾人物的名譽,也不應認定為侵權。這種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他人名譽的損害,仍然積極追求這種結果的發生。

3、被侵害的對象應當是特定的人。所謂特定的人是指某個具體的自然人或法人。如果沒有特定的人,則在法律上就不存在所謂的受害人了。但是,如果某些文學作品在描寫中對特定的人進行了侮辱或誹謗,雖然使用的是代號或假名,但讀者一看便可知曉其所指的對象是誰,這顯然不能因其使用代號或假名而否定作者侵權。

4、在後果上,侵權人的行為對受害人的名譽造成了較嚴重的損害,使受害人感覺到一種不公正的社會壓力或心理負擔,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創傷。必須強調的是,這種不公正的社會壓力、心理負擔或精神上受到的折磨必須是客觀實在的東西,而不是受害人主觀上的一種感受。

給人起外號,是否構成侵權行為,應當根據造成的後果而定,也並不是説只要起外號就屬於侵權行為,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善意的外號是不存在侵權的説法的,但涉及到存在嚴重的誹謗行為導致名譽受損的,可以依據上述規定來進行賠償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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