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辯權和請求權的區別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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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合同關係中,當事人雙方均享有很多權利,抗辯權和請求權便是其中之一。根據民法理論的通説,抗辯權與請求權是兩種性質不同的權利,因此在許多方面均有各自的特點。學習民法的人應當準確區分這兩種權利,因為這是民事權利理論的基礎。下面小編就為大家總結了抗辯權和請求權的區別的相關法律知識

抗辯權和請求權的區別有哪些?

一、概念不同

抗辯權是權利人所享有的對抗對方當事人請求權的權利。其作用在於阻止對方請求權的效力,其典型形式有雙務合同中的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以及保證人的檢索抗辯權等。

請求權為法律關係的一方請求他方為一定行為或不行為的權利。權利人不能對權利標的進行直接支配,而只能請求義務人配合進行。債權為典型的請求權。

二、特點不同

(一)抗辯權的特點

請求權具有如下特徵:

1、權利利益須通過義務人的給付方能實現;

2、權利作用體現為請求,而不是支配;

3、權利效力上不具有排他性。例如同一客體上可以存在兩個不相容的請求權,例如二重買賣;

4、權利效力上具有平等性。

(二)請求權的特點

1、主要針對請求權;

2、效力在於阻止請求權,從而可以拒絕履行義務;

3、並非否定相對人的請求權,並非變更或者消滅相對人的權利(與形成權不同)。

三、作用不同

1、請求權的權利人不能對權利客體直接支配,必須通過義務人的作為或不作為,才能實現其權利。請求權是聯繫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的紐帶。實體法上的請求權與程序法上的請求權聯繫在一起。

2、抗辯權的作用在於防禦,而不在於攻擊,因此必須有他人的請求,始有行使抗辯權的可能,如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先訴抗辯權等。抗辯權與請求權居於對立地位。但有抗辯權時,並非請求權不存在或者沒有根據。

綜上所述,抗辯權與請求權是兩種性質不同的權利,抗辯權和請求權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詳言之,它們在概念含義、特徵特點以及各自在司法實踐中的作用等方面均有不同。對於這方面如果還有疑問,請您諮詢本站的律師們,他們會給您更為詳細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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