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當防衞過當致死怎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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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防衞過當是指正當防衞行為超越了法律規定的防衞尺度,因而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情況。我國《刑法》第20條第2款規定,對於防衞過當構成犯罪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在司法實踐中,確定何種情況下減輕、減輕多少,何種情況下免除處罰,一般應當綜合考慮防衞的具體目的、過當的程度、罪過形式以及防衞行為所保護權益的性質等個方面的因素。

正當防衞過當致死怎麼判

(一)一般的防衞過當行為的處罰

根據法律規定,對於正在事實的搶劫、強姦、故意傷害等嚴重侵害公民人身權利的暴力犯罪行為,是不存在防衞過當的。譬如對方三人持兇器入室行兇,在這種情況下即便是打死了行兇者也不屬於防衞過當。除非是對方的暴力侵害已經被成功制止,防衞人出於“防患於未然”的想法進一步傷害對方才可能導致“防衞過當”。“防衞過當”本身不是罪名,一般都會以“故意傷害罪”定性,但是在量刑的時候會從輕。

(二)防衞過當致人死亡涉嫌故意殺人罪

防衞過當致對方死亡即涉嫌故意殺人罪,按照刑法規定犯故意殺人罪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國《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衞,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衞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衞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衞過當,不負刑事責任。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正當防衞分為一般正當防衞和特殊正當防衞,在一般正當防衞的情形下,因為正當防衞而殺人,構成防衞過當的,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一般會減輕或是免除處罰,具體還要視案件的情況而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二款正當防衞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因防衞過當而致人死亡的涉嫌故意殺人罪,根據防衞的情形來判定相對的處罰,一般因為正當防衞而引起的防衞過當可以減輕或者出去處罰。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有無限防衞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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