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土地徵收補償標準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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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徵地補償管理切實保護被徵地農民合法權益的通知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福建土地徵收補償標準有哪些

為切實保障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保障經濟和社會各項事業建設用地,維護農村社會穩定,現就進一步加強徵地補償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1、嚴格執行徵地補償法定標準

各市、縣在徵用土地時,不得低於法定補償標準計付補償安置費用。除《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項目可以按法定補償標準的低限計付補償安置費用外,其他項目徵用土地屬水田、菜地、魚塘的,土地補償費計付標準不得低於同類土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85倍;屬其他耕地的,土地補償費計付標準不得低於同類土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5倍;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標準不得低於該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45倍;屬果園和其他經濟林地的,安置補助費不得低於同類土地前四年平均年產值的35倍。各設區市國土資源部門要做好相鄰市、縣間徵地補償標準的平衡和銜接,防止徵地補償不公平、不合理現象的發生。

2、確保徵地補償費用落實到位

各市、縣(區)政府應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年度建設用地計劃和實際用地需求量,落實徵地補償資金。為了確保徵地補償到位,各市、縣在申請徵地前,必須預先落實徵地補償費用,將不低於總額50%的徵地補償資金存入按規定設立的徵地資金專户,在上報農用地轉用與徵地報件時出具銀行的存款證明文件。徵地補償費用必須在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給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徵地補償費用沒有足額到位前,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有權拒絕交地。對拖欠徵地補償費用的,省國土資源廳暫停受理該市、縣(區)的農用地轉用與徵地報件。

3、改革徵地補償費用的支付方式

徵地補償費用統一由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根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的被徵地農民名單和徵地補償費的分配方案,把應該補償給被徵地農民的部分直接發放給被徵地農民。其中,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補償支付給土地承包經營者或地上建築物產權人;沒有條件調整數量與質量相當的土地給被徵地農民繼續承包經營的,土地補償費應按不少於70%的比例支付給被徵地農民。安置補助費根據不同的安置途徑支付:統一安置的,支付給負責安置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支付給被安置人。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被徵地單位和農民的徵地補償費用。

4、加強對徵地補償費用的監督管理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取得的屬於集體經濟組織留成的土地補償費要實行專款專用,用於被徵地農民參加保險、發展二三產業、農村公共設施建設,不得平分到户,也不得作為集體經濟組織債務清欠資金。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徵地補償費用,其使用管理辦法應當由該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集體表決確定,收支情況至少每六個月公佈一次,並上報市、縣(區)國土資源和監察部門備案。各市、縣(區)必須認真組織落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民主理財、村務公開和農村審計等各項制度,由國土資源部門牽頭,會同監察、農業、審計部門對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分配使用加強批後跟蹤,定期檢查徵地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規範徵地補償費的使用行為,切實解決農民反映強烈的土地權益受侵犯的問題。徵用農民承包土地,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將徵地批准文件及所徵用土地的鄉鎮、村組、户名、面積、座落等相關資料分別抄送同級農業、財政部門,由農業部門辦理註銷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解除或變更土地承包合同等手續,由財政部門及時辦理核減農業税手續。

5、嚴肅查處徵地中的違法違紀行為

杜絕各類違法用地行為,是做好徵地補償安置工作的一項治本措施。當前,土地未批先用、邊報邊用等違法用地行為還時有發生。這些違法用地行為往往造成對農民的補償安置不落實,引發農民集體上門訪問。各地要切實加強土地管理,依法嚴肅查處各種違法用地行為,規範徵地程序和批准手續,保證徵地補償安置工作順利進行。要進一步加大執法監察力度,加強動態監測,調動農民維護自身權益的自覺性,做到事前防範、事中監督和事後檢查相結合,切實防止徵地工作中損害農民利益現象的發生。對羣眾所反映和檢查發現的土地未批先用、越權批地和侵佔、截留、挪用徵地補償安置費等違法違紀行為,要依法嚴肅查處;對涉嫌犯罪的,要將案件移交有關司法機關處理。

以上就是對土地徵收補償標準有哪些的相關解釋。土地徵收補償新標準有百分之四十的土地補償費和百分之六十的安置補償費。如果是徵收水田的,需要支付一點五倍的土地徵收補償標準。徵收未利用地,支付零點六倍的土地徵收補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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