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肖像權是否一定要本人維權?

來源:法律科普站 2.2W

現在有很多人可能都習慣性的把自己的孩子的照片往朋友圈或者是微博等這些網絡平台上散佈,這種做法其實對於維護孩子的隱私是不好的。有些人可能在空間看到這些孩子的照片以後,就會用做廣告宣傳的,所以孩子的肖像就很有可能會被他人非法侵犯。那麼,侵犯肖像權是否一定要本人維權?

侵犯肖像權是否一定要本人維權?

一、侵犯肖像權是否一定要本人維權?

法律意義上的資格,是指社會主體滿足立法機關預設的一定條件而在法律關係中所具有的法律身份或充當的法律角色。民事訴訟中原告資格,即指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特定訴訟主體在民事訴訟法律關係中所具有的法律地位或充當的法律身份,與法院、被告等其他訴訟當事人產生相應訴訟法律關係,受人民法院裁決約束的一種訴訟主體在整個程序中的身份。目前,我國民事訴訟中對原告資格的規定為: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 第119條)。該規定對原告資格認定的關鍵標準為,原告是否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係”,而關於“利害關係”一詞的具體含義和內容,尚未有明確的法律規定,由此這也成為司法實踐中面臨的障礙和學者們討論的話題。

二、侵犯肖像權的行為如何界定?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由此可見,構成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通常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

(1)不當利用他人肖像。不當利用他人肖像又可以分為幾種情況:一是營利型非法使用。即未經本人同意而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的肖像。這種利用一般是對肖像經濟價值的利用,常常表現為在商業活動中使用他人的肖像。例如,某化粧品公司未經本人同意,在其商業廣告上使用了某女性的肖像以説明其化粧品能使皮膚白嫩的功能,就屬於營利型非法使用。二進制一般使用型不當利用。這是指非以營利為目的、但未經本人同意的善意使用,或者雖經本人同意,但使用人的使用方式、使用範圍失當的利用。例如,未經肖像權人(即本人)的同意,為鑑賞或紀念目的而擁有、展示其肖像;肖像權人只同意將其肖像用於電視廣告上,但卻被不當的使用在產品的包裝上。

(2)惡意侮辱他人肖像。這是指不法行為人惡意的醜化、玷污、毀損他人的肖像。惡意侮辱的表現形式包括:塗改,歪曲他人的肖像;在他人肖像上打上“×”印記或者添畫鬍鬚、痣、癤等;焚燒、撕扯或倒掛他人的肖像;在他人肖像上塗抹污穢物等。這此行駛直接醜化了他人的形象,不僅構成對肖像權的侵害,往往還構成對名譽權的侵害。

(3)擅自創制他人的肖像。這是指未經肖像權人的同意,擅自創制他人肖像的行為。例如,未經本人同意,對其進行速描、繪畫寫生;偷拍他人的照片等。肖像是公民人格外在的表現,只有本人有權決定是否再現自己的形象,所以,上述行為也屬於侵害肖像權行為。

由此可見,一般的民事糾紛當中並不一定就必須要本人提起訴訟的,就比如説侵犯肖像權的被侵權人還是屬於未成年人的情形,那麼維權的這種事情就只能由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也就是當事人的父母提起訴訟了。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