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意外傷害賠償標準的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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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的意外傷害事故當然都是由於一些外來的突發性的原因才導致的,有很多人都特別關注於對學生的意外傷害案件,也是學生的這種意外傷害是直接在學校才導致的。如果學生的意外傷害是騎自行車回家的過程當中被別人給撞到了,直接跟肇事者索要賠償就行。下面針對有些家長所關心的學生意外傷害賠償標準為大家做出詳細的介紹。

學生意外傷害賠償標準的依據是什麼?

一、學生意外傷害賠償標準的依據是什麼?

法律沒有規定具體賠償標準,一般以學生的監護人和學校協商一致為準。

一般賠償金額不會超過你所遭受的損失金額。(不得利原則)

學生傷害事故賠償的範圍與標準,按照有關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中的有關規定確定。

一般來説,學生意外傷害有以下賠償項目:

(1)學生傷害事故的賠償範圍應當根據人身傷害事故的具體情況確定。學生傷害事故的責任人應當賠償醫療費、營養費、誤工補助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

(2)造成學生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殘疾賠償金;

(3)造成學生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

(4)侵害學生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依法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二、學校承擔侵權補充責任要注意些什麼?

(1)第三人的侵權責任和學校的補充責任有先後順序。首先應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在無法找到第三人或者第三人沒有能力承擔全部侵權責任時,才由學校承擔補充責任。如果第三人已經全部承擔侵權責任,則學校不再承擔責任。

(2)學校承擔的補充責任是相應的補充責任。對於第三人沒有承擔的侵權責任,學校不是全部承擔下來,而是在其未盡到安全保障職責的範圍內承擔,即根據學校未盡到的管理職責的程度來確定其應當承擔的侵權責任的份額。

當然,在第三人不能確定時,法院應當直接按照學校的過錯程度,判令學校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範圍內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三、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小孩在學校受傷該找誰負責?

校園傷害事故主要有:

(1)校外第三人傷害事故;

(2)物件傷害事故;

(3)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傷害事故;

(4)實驗與勞動及外出活動傷害事故;

(5)學生嬉戲玩耍引發的事故;

(6)其他因學校失職行為導致的校園傷害事故等。

那麼,學校在這些校園傷害事故中是否承擔責任,承擔怎樣的責任呢?

吳斌認為,學校責任的構成要件有四點,必須同時滿足:

(1)學校行為的違法性,比如體罰學生。

(2)學校存在過錯。我國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學校對未成年學生有法定的教育、管理和保護的義務,基於雙方之間這種特殊的關係,學校及其教師應對未成年學生承擔特殊的注意義務。判斷學校有無存在過錯,首先應判斷學校有無注意義務及應負注意義務的大小程度;其次如學校負有該注意義務,是否實際履行了該注意義務。

(3)存在學生權益受損的事實。

(4)學校違法行為與學生權益受損事實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校園傷害事故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主要依據《民法典》的相應規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教育機構的過錯推定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條【教育機構的過錯責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條【在教育機構內第三人侵權時的責任分擔】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首先大家要區分清楚意外傷害的情況發生的時候學生所處的具體的位置,如果學生是放學以後在校外遇到的,那麼整體的賠償實際上學校是不承擔任何責任的。如果在學校遇到的意外傷害要求賠償,通常也是不會超過實際遭受到的損失的,家長可以要求學校賠償醫藥費,護理費,精神損失費等,標準沒有統一的規定。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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