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意外傷害是怎麼賠償的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8W

一、學生傷害事故有哪些特點?

學生意外傷害是怎麼賠償的

(1)學生傷害事故是學生,特別是成長中的青少年,尤其是未成年學生的損害。廣義的學生傷害事故,包括大學生、研究生在校期間的損害,而狹義的學生傷害故僅指未成年學生的損害。

(2)學生傷害事故是在學校教育教學活動中發生的,包括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以及教育教學、生活設施引發的學生人身傷害。

(3)學校在學生傷害事故中承擔責任的前提是其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

二、學生意外傷害是怎麼賠償的

學生傷害事故賠償的範圍與標準,按照有關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中的有關規定確定。

一般來説,學生意外傷害有以下賠償項目:

(1)學生傷害事故的賠償範圍應當根據人身傷害事故的具體情況確定。學生傷害事故的責任人應當賠償醫療費、營養費、誤工補助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

(2)造成學生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殘疾賠償金;

(3)造成學生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

(4)侵害學生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依法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三、學校承擔侵權補充責任要注意些什麼?

(1)第三人的侵權責任和學校的補充責任有先後順序。首先應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在無法找到第三人或者第三人沒有能力承擔全部侵權責任時,才由學校承擔補充責任。如果第三人已經全部承擔侵權責任,則學校不再承擔責任。

(2)學校承擔的補充責任是相應的補充責任。對於第三人沒有承擔的侵權責任,學校不是全部承擔下來,而是在其未盡到安全保障職責的範圍內承擔,即根據學校未盡到的管理職責的程度來確定其應當承擔的侵權責任的份額。

當然,在第三人不能確定時,法院應當直接按照學校的過錯程度,判令學校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範圍內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綜上,要是學生在學校期間發生了意外傷害的話,此時需要看學生的實際年齡段究竟是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還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同時在結合學校的過錯,這樣才能區分當事人所要承擔的賠償責任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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