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力索賠原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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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可抗力發生時索賠的處理原則

不可抗力索賠原則是什麼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索賠處理的原則是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七條 【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一百一十八條 【不可抗力的通知與證明】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二、不可抗力如何進行認定

根據我國法律的上述規定, 作為一種不可抗力事件必須具備以下三個要件。

第一,主觀要件,即不可抗力的發生是當事人無法預見和不可能預見的。也就是説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無法知道事件要在何時、何地發生,也無法預先知道發生的情況如何。如果能事先預料、預測、預報,並能提前採取措施避免的,則不能認為是不可抗力。

第二,客觀要件,即在現有條件下,當事人所具備的物質力量和技術力量對事件的發生是不可避免和不可克服的。如果從現實條件來看,當事人能夠採取措施避免和消除事件的發生,則不能認為是不可抗力。

第三,在結果上,事件的發生必然導致合同的部分或全部不履行以及延遲履行,或者是標的物部分或全部毀損。如果某種客觀情況的出現,並不構成履行合同的障礙,就不能把它當成不可抗力看待。

綜上所述,要判斷當前情況是否屬於不可抗力,就必須把主觀要件、客觀要件以及結果作為衡量的標準,同時滿足三個要件的客觀情況才能認定是不可抗力事件。只要缺少其中一項要件,就不能適用於法律規定的不可抗力的免責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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