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幼兒園改名字需要什麼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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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幼兒園改名字需要什麼手續?

上幼兒園改名字需要什麼手續?

上幼兒園改名字需要的手續是:十八週歲以下的人需要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户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如果是十八週歲以上,由本人向户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更改姓名需要帶着變更之前的户口本以及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還要有變更申請書和單位(街道辦或者學校)開的變更姓名證明信,收養關係變更的要帶着收養證。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分局户證窗口,領取申請表格,並提供所需資料,把需要改名的理由寫充分,户口登記機關認為有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經審批後即可改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户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1、未滿十八週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户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2、十八週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改名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未滿16週歲公民要求變更現用姓名的,由父母或者監護人持居民身份證、户口簿,填寫申請報告,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經派出所審核批准後,辦理變更;

已滿16週歲公民要求變更現用姓名的,由本人填寫申請報告,持居民身份證、户口簿、證書原件及有關證明(有單位的要有幹部履歷表或招工表並由單位核實籤意見蓋章),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報縣級公安機關審批後,辦理變更。父母離異後一方要求變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必須經雙方協商一致並籤協議後,方能申請辦理變更。

對於上幼兒園的孩子改名的具體情況就是以上這些,在司法實踐中,當事人應當嚴格按照法律上規定的程序來進行辦理,公安機關應當對相關事項進行合法的認定處理,必須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才可以進行變更名字等情況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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