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損害死亡賠償項目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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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損害中,最終的傷害結果就是造成了受害人的死亡,而此時有兩種不同的情況,一種是因為損害行為直接導致死亡,而另一種是因為受傷搶救無效死亡。在不同的情況下,人身損害死亡的賠償項目是不同的,下面由本站小編為您做詳細介紹。

人身損害死亡賠償項目有哪些

一、人身損害死亡賠償項目有哪些

1、因受害人死亡產生的費用,包括:喪葬費,以及辦理喪事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的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喪葬費為當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6個月總額計算。

2、受害人醫療期間產生的費用,包括:醫藥費、誤工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計算;收入不詳的,可參考當地同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誤工時間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因傷致殘的,可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因傷致殘或死亡的,還應賠償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賠償金標準為當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自定殘或死亡之日起按20年計算。60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75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二、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

1、一般訴訟時效的計算

對於人身損害賠償的一般訴訟時效,最值得研究的是期間的起始計算,而對於人身損害賠償的侵權行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容易的,對於人身損害賠償時效的起算卻是複雜的,這是因為受害人必須在起訴前知道自己所受財產損失的具體數額,否則無法起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1988年4月2日)第168條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後經檢查確診並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

因此,侵害身體權的侵權行為一經實施完了,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訴訟時效就開始計算。

對於侵害健康權的,要分受傷之日、侵害時不能發現的傷害確診之日的不同來計算訴訟時效。

對於造成喪失勞動能力的,須在確認勞動能力喪失的程度後,才開始計算訴訟時效。

2、特殊訴訟時效的計算

理論上講,侵害身體權和侵害生命權的侵權行為,應當按照一般訴訟時效的規定執行。而《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是對侵害健康權行為的賠償請求訴訟時效,應當適用1年的規定。

3、精神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適用

目前沒有對侵害精神性人格權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因此只能適用一般訴訟時效的規定。如果在適用《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在提出生命健康權的財產損失賠償的同時提出精神撫慰金的賠償,則隨同受到特殊訴訟時效的限制。

4、侵權普通法與侵權特別訴訟時效適用不同

對於特別法應當一律按特別法的規定,如《國家賠償法》訴訟時效規定為2年(第32條第1款);《產品質量法》訴訟時效規定一律為2年(第45條第1款);《環境保護法》訴訟時效規定一律為3年(第42條);按照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法律適用原則,不能完全適用《民法通則》特殊時效的規定,保護請求權。

實踐中如果是現場直接導致了被害人的死亡,那麼所涉及的賠償項目相對要少一些,如果是經過搶救無效死亡的話,則還會涉及到相應的搶救費、醫療費等等。若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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