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偽劣商品起訴的案由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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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假冒偽劣商品起訴的案由是什麼?

假冒偽劣商品起訴的案由是什麼?

假冒偽劣商品起訴的案由一般是對自己造成的損失來進行處理,假冒偽劣商品是那些含有一種或多種可以導致普通大眾誤認的不真實因素的商品。假冒偽劣商品可以分為假冒商品和劣質商品兩種類型。 假冒偽劣商品是假冒偽劣的物質產品,不包括精神產品。其特徵是:具有不真實性因素和社會危害性。商品在製造時,逼真地模仿其他同類產品的外部特徵,或未經授權,對已受知識產權保護的產品進行復制和銷售,藉以冒充別人的產品。在當前市場上主要表現冒用、偽造他人商標、標誌;冒用他人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廠名廠址;冒用優質產品質量認證標誌和生產許可證標識的產品。

二、常見形式

(一)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商品;

(二)假冒他人商品的產地、企業名稱或代號的商品;

(三)虛構企業名稱的商品;

(四)過期、失效、變質的商品;

(五)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商品;

(六)名稱與質地不符、所標明的指標與實際不符或者主要指標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商品;

(七)冒用優質或認證標誌,冒用許可證標誌的商品;

(八)摻雜使假、偷工減料的商品;

(九)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舊充新的商品;

(十)法律法規明令禁止生產、銷售的商品;

(十一)無標準、無檢驗合格證的商品;

(十二)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而未標明許可證標誌和編號的商品;

(十三)未按有關規定標明規格、等級、主要技術指標或成分含量的商品;

(十四)處理商品(含次品、副品。等外品)而未在商品或其包裝的顯著部位標明“處理品”(或“次品”、“副品”、“等外品”)字樣的商品;

(十五)生產、經銷劇毒、易燃、易爆等危險品而未標明有關標識或未按規定提供使用説明的商品;

(十六)限期使用的商品而未標明或未如實標明生產日期和失效時間的;

(十七)未按規定標明產地。企業名稱、企業地址和其他項目的商品。

以上就是假冒偽劣商品起訴的具體情況,在司法實戰中,對於相關情況的處理應當結合實際來進行,特別是對於假冒偽劣商品造成了嚴重的損害的,那麼還可以會追究相關的刑事責任,可以對違法人員處行政處罰或者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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