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虛假宣傳的處罰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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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涉嫌虛假宣傳的處罰依據是什麼?

涉嫌虛假宣傳的處罰依據是什麼?

涉嫌虛假宣傳的處罰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56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發佈虛假廣告,欺騙、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繫方式的,消費者可以要求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先行賠償。

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

前款規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製作、代理、發佈或者作推薦、證明的,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規定,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二、虛假廣告經常涉及的內容

1、商品的特徵是指商品的用途、功能以及其它特性。欺詐廣告經常把商品的特徵大加美化,誇大商品的效能,經過美化的商品也容易受到消費者的信賴。

2、商品的原料決定商品的功能,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時,首先需要了解原料是什麼,各種原料的比例。如是同一種原料構成的,看是天然的還是人造的等等。虛假廣告採用的手法多種多樣,比如,商品由兩種原料混合而成,廣告便以天然原料來招來顧客,有時原料明明是人造的,而廣告卻故意加上一個美名來掩蓋低檔原料。

3、商品的來源作為廣告內容之一,主要是從地理上表示商品(或服務)的出處,它對於馳名商品尤其重要,按照廣告表示的方式的不同,可分為直接產地廣告和間接產地廣告。凡是以明確表示一個特定地理概念的廣告稱之為直接產地廣告。如果廣告裏沒有明確表示一個特定的地理概念,但在交易中,消費者通過其他特徵,仍然可以知道有關商品的產地,這種廣告即稱為間接產地廣告。

4、商品的價格在廣告中任意變換,藉以招來顧客,損害消費者的利益。為了吸引顧客,競爭者通過廣告把商品(或服務)宣傳得完美無缺,但他們不標價格,不願把令人生畏的價格(或收費)暴露出來,他們即便在廣告中標上價格,也往往標上“引誘價格”而已,這種引誘價格形式很多。

5、企業的歷史淵源及規模企業及企業領導的經營狀況,這些都可以作為廣告所涉及的內容,欺詐廣告往往將這些情況大力誇張,以矇騙顧客,還有虛假的還本銷售,謊稱免費的虛假宣傳行為等。

虛假宣傳的行為必須是屬於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權益,相關事項的處理上,是需要基於實際的宣傳違法行為而定的,如果發現了被虛假宣傳欺騙的,應當第一時間向工商管理部門投訴,並按照規定的程序來要求賠償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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