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宣傳和詐騙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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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虛假宣傳和詐騙的區別是什麼?

虛假宣傳和詐騙的區別是什麼?

虛假宣傳和詐騙是個性和一般的關係,虛假宣傳也是詐騙的一種,但是因為另有商事法對其進行規定,所以直接可以適用商事法,認定為虛假宣傳。

一是侵犯的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宣傳廣告市場管理制度和不特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而後者則是侵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二是客觀方面不同。前者是採用利用宣傳作虛假的特定手段,而後者則是採用隱瞞真象和虛構事實的欺騙方法;

三是犯罪主體不同。前者是宣傳廣告為主,而後者則是一般主體。

1、虛假宣傳是指在商業活動中經營者利用廣告或其他方法對商品或者服務做出與實際內容不相符的虛假信息,導致客户或消費者誤解的行為。這種行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違反公認的商業準則,是一種嚴重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2、詐騙是指以使人發生錯誤認識為目的的故意行為。當事人由於他人的故意的錯誤陳述,發生認識上的錯誤而為意思表示,即構成因受欺詐而為的民事行為。為了保護受欺詐的當事人的合法利益,使其不受因欺詐而為的意思表示的約束,法律允許受欺詐的一方當事人撤銷該項民事行為,欺詐也是致使民事行為無效的行為。

二、虛假宣傳構成欺詐的認定

1、對比虛假宣傳與欺詐,共同點顯而易見,不實信息的廣而告之,自然影響了消費者對真實信息的獲知,進而在一定程度上左右了消費者的意思表示。司法實踐中,大多數消費欺詐尤其是服務欺詐,正是由經營者的虛假宣傳所構成,但法律後果的截然不同,決定了並非所有虛假宣傳行為均能認定為經營者的欺詐。實務中,何種行為構成欺詐,尤其是何種虛假宣傳可認定為欺詐行為,進而能主張懲罰性賠償,成為難點。

2、如前所述,經營者作虛假宣傳,面臨向消費者以及其他經營者賠償的雙重風險。儘管《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範疇與反不正當競爭法範疇內對虛假宣傳認定的標準有所不同,但二者的賠償均系對受害人損失的填補。而立法針對欺詐規定懲罰性賠償的主要目的,不在於彌補受害人的損失,卻在於懲罰有嚴重惡意的行為,並嚇阻這種違法行為的發生。從賠償的功能上講,其主要作用在於威懾或阻遏,而不在於補償。

無論是虛假宣傳還是詐騙的行為都是要被嚴厲的處罰的,此時我們在日常的生活中應當注意相關的虛假宣傳以及詐騙的處罰等,在必要的時候保護自己的合法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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