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宣傳處罰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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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虛假宣傳處罰標準是什麼?

虛假宣傳處罰標準是什麼?

虛假廣告處罰標準: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廣告法》第三十八條,廣告代言人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應當依據事實,符合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並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

二、有下列事實的,應當分別計算,合併確定罰款的基本標準:

(1)虛假宣傳的內容有2項的,罰款增加5000元,以後每增加一項,增加罰款5000元;

(2)因虛假宣傳行為而發生的經營額達到5萬元的,增加罰款1萬元;超過5萬元的,每增加5000元,增加罰款1000元;

(3)虛假宣傳行為延續的時間達到三個月的,增加罰款1萬元;超過三個月的,每增加1個月,增加罰款3000元;

(4)利用廣告進行虛假宣傳的,廣告費用達到5000元的,增加罰款5000元;超過5000元的,每增加1000元,增加罰款2000元。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罰款的基本標準基數上增加罰款比例,從重處罰:

(1)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受到處罰後,再次實施的,增加20%;

(2)僱傭或者夥同他人進行欺騙性銷售誘導的,增加20%的罰款額;

(3)作虛假的現場演示和説明的,增加20%的罰款額;

(4)刊登、發佈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聲明性公告的,增加20%的罰款額;

(5)隱瞞事實、提供虛假材料的,增加30%的罰款額;

(6)拒絕監督檢查,阻礙執法人員進入其經營場所或者其他違法行為實施地,搶奪與違法行為有關的財物、資料等,採用暴力手段的,增加40%的罰款額;未採用暴力手段的,增加30%的罰款額;

(7)無正當理由不按《詢問通知書》指定的時間和地點接受詢問的,增加10%的罰款額;拒不接受詢問,阻擾調查的,增加20%的罰款額;

(8)不履行法定義務,經告知後仍然拒不提供有關帳冊、協議、單據、文件、記錄、業務函電和其他資料的,增加20%的罰款額;

(9)虛假宣傳行為造成他人嚴重損害或者引起羣體投訴的,增加40%的罰款額;

(10)其他應當從重處罰的情形。

通常一些商家的虛假宣傳會通過廣告來宣傳。如果商家通過廣告的虛假宣傳,謀取了不當的利益。危害了消費者的權益,那麼該商家一般會受到兩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時還要罰款。如果因為虛假宣傳,造成了重大的侵害消費者的權益。或者對消費者造成了身心健康的損害,那麼他的懲罰會更加的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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