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法實施細則

來源:法律科普站 9.32K

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准予或確認行政相對方從事特定活動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它有控制風險、配置資源、提供公信和協調平衡等功能,可以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秩序,保障社會公共利益。行政許可分為普通許可、特許、認可、核准和登記五種類型。
《行政許可法》第十二條
下列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一)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係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准的事項;
(二)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係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
(三)提供公眾服務並且直接關係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四)直接關係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範,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事項;
(五)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

行政許可法實施細則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