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完善我國刑事非法言詞證據排除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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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訴訟過程中,有些人為了勝訴,偽造證據,使之成為非法言詞證據,非法言詞證據違反了司法的公正性,也會影響到法官或者工作人員貪污受賄的現象,因此完善我國刑事非法言詞證據排除規則勢在必得,接下來本站的小編為您整理介紹。

如何完善我國刑事非法言詞證據排除規則

一、完善刑事非法言詞證據排除規則

1、明確非法言詞證據的排除標準

我國非法言詞證據排除規則適用條件中存在的問題,如非法言詞證據的內涵界定不明,對非法言詞證據取證手段的排除範圍規定過小等,應該通過完善非法言詞證據排除標準來加以解決。只有在有規則可循,有標準可參照的情況下,該規則才能更好的施行,發揮其保障人權的作用。對於司法人員違反了法定程序或是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權利使用的手段,包括非法羈押,超期羈押,服用藥物、催眠或採用使人疲勞、飢渴等手段等,法律應作出更為明確的、具體的規定。

2、明確非法取證的具體方式

現行《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對非法言詞證據的適用範圍是很有限的,雖然規定了對該類證據的強制排除,但也難以滿足司法實踐中對遏制非法取證行為的現實需要。通過上述的分析,如果要擴大非法取證的範圍應與我國司法的實際情況相結合,並借鑑其他國家的法律及相關的國際條約。應較為全面概述非法取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陳述和證人證言的具體方式,如使用威脅、引誘、欺騙等手段;非法拘禁的手段;有損身體健康的手段,其中包括毆打、違法使用械具或者變相肉刑;其他不人道的方法。

3、明確非法言詞證據衍生出實物證據的效力

事實上,我國並未排除非法證據的派生證據。由於獲取這些衍生證據的手段是合法,也沒有侵犯當事人的基本權利,如果該證據的證明價值較大,完全將其排除可能會影響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因此,對於非法言詞證據的衍生實物證據可以採取不同的標準:一是對於非法言詞證據派生出的言詞證據,如果是用合法程序獲得派生供述,並經庭審質證確定該非法證據與派生證據相一致的,可以認定有證據效力。否則,應當予以排除;二是對於非法言詞證據派生出的物證,如果是用合法程序獲得派生物證的,就能釆信。否則,予以排除。

二、 建立非法言詞證據排除規則的保障制度

1、在訊問過程中採用全程同步錄音錄像

為了能使得正確的獲取是客觀而又全面的,就要對訊問活動採取全程同步錄像,這樣可以使證據得到固定和記錄,而且這樣不但能夠使被告人的合法權利得到刑訊逼供確切的保障,而且還能很好的加強偵查人員自覺的依法文明辦案。現在,在預防和人權的保障等方面採用全程同步錄音錄像的做法已經取得了非常不錯的效果。

2、偵查人員出庭作證制度的進一步完善

為了解決偵查人員出庭作證的問題,《刑事訴訟法》規定在得到人民法院的同意後,他們可以出庭作證的。偵查人員是不可替代的,因為他們不但完全瞭解取證的整個過程,而且還是收集和提取證據的主體,他們瞭解案件進展的整個過程。而訴訟實踐中,並沒有幾個偵查人員會出庭作證的,出庭人數屈指可數。對此,對於拒不出庭作證的偵查人員,應規定相應的懲戒措施,進一步完善偵查人員出庭作證制度。

3、對違法取證人員的懲戒制度的建立與完善

違法偵查行為是危害最大但也是最常見的非法取證行為,它也是出現很多冤假錯案的罪魁禍首。暴力取證和刑訊逼供等都是能夠引起嚴重的後果的違法行為,而我國只是針對構成犯罪的取證行為規定了相應的刑事責任;而對那些還沒有造成犯罪的違法取證行為,還沒有出台能夠有效對其進行監督的文件。

正是因為這樣,才導致了非法取證行為不但查處不到位,而且屢禁不止。所以,為了能夠有效的防止非法取證行為的發生,僅僅排除某幾種非法取證手段還是遠遠不夠的,還應對非法取證主體的懲戒制度進行完善,同時也要追究對還不能構成犯罪的非法取證行為的司法人員相應的行政、經濟等法律責任。為了能夠更好的禁止那些暴力取證和刑訊逼供等違法行為,人民法院不但要在監督和管理方面加大強度,還必須在與相關部門溝通後,提出正確的意見。

從上述內容我們可以知道要想完善我國刑事非法言詞證據排除規則,就要從明確非法言詞證據的排除標準、方式和衍生出實物證據的效力,同時還要建立非法言詞證據排除規則的保障制度,同步錄音錄像、完善偵查人員出庭作證制度、建立和完善對違法取證人員的懲罰等方面來保障我國刑事非法言詞證據排除規則。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十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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