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賣淫的前科記錄有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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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社會如果是刑事犯罪行為的話,那麼肯定會存在着一定的記錄,對於事後當事人找工作會存在着一定的影響,現實生活中也存在着容留賣淫的行為,很多人想了解容留賣淫的前科記錄有什麼影響?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賣淫本身並不構成刑事犯罪,但是如果是容留他人賣淫的話,那麼是有相應的前科記錄的。

容留賣淫的前科記錄有什麼影響?

一、容留賣淫的前科記錄有什麼影響?

賣淫本身不構成刑事犯罪,但若有容留、介紹等行為的,涉嫌刑事犯罪,有前科記錄。

存在前科記錄,那麼對於當事人找工作以及其他方面都存在着一定的影響。

二、其他法律規定

如果有犯罪前科,構成累犯的應當從重處罰,具有法定從輕或減輕處罰情形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例如自首,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

一般累犯的構成條件是:

(1)前罪與後罪都是故意犯罪,此為構成累犯的主觀條件。如果前後兩罪都是過失犯罪,或者前後兩罪中其一是過失犯罪,則不構成累犯。

(2)前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後罪應當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這是構成累犯的刑度條件。換言之,構成累犯的前罪被判處的刑罰和後罪應判處的刑罰都是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如果前後各罪所判處的刑罰都低於有期徒刑,或者有一罪低於有期徒刑的,都不構成累犯。

(3)後罪發生在前罪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5年之內,這是構成累犯的時間條件。

《刑法》第六十五條 【一般累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於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六條 【特別累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處。

第六十七條 【自首】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

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容留賣淫的前科記錄有什麼影響這個問題,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賣淫本身雖然不構成刑事犯罪,容留賣淫是有前科記錄,因為它是一種犯罪行為,其次就是,找工作的時候,相關的用人單位是可以看到這些前科記錄的,因此會,存在着第一主觀印象,具有一定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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