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虛假宣傳與違法廣告的區別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2W

一、關於虛假宣傳與違法廣告的區別是什麼?

關於虛假宣傳與違法廣告的區別是什麼?

“引人誤解”與“虛假”之間雖然方式不同,但兩者的本質特徵可總結為:均系宣傳呈現的內容不實,意圖導致信息接受者產生錯誤認識,兩者各為不實宣傳的一種。

隨後在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5條中,將其修訂為“虛假廣告或者其他虛假宣傳方式”。虛假廣告系虛假宣傳概念的下位概念,原因有二:一是從邏輯上講,廣告系宣傳的方式之一,因此,虛假宣傳當然包括虛假廣告;二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5條的表述也反映出立法者認為虛假廣告系與其他宣傳方式並列的虛假宣傳方式之一。

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0條採用了“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表述,意為“虛假宣傳≠引人誤解的宣傳”。在我國的法律語境中,這兩個概念區分並不明確,往往進行混用。體現如下:

(1)法條之間常混用這兩個概念。在前述規範虛假宣傳的規定中,《反不正當競爭法》第9條採用了“引人誤解”的説法,而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39條、《產品質量法》第59條、《廣告法》第37條、第38條則採用了“虛假”的説法,法條在規範該行為時並未嚴格區分,而採取了混用的模糊態度。

(2)司法實踐中亦混用這對概念。

二、虛假宣傳處罰是什麼?

罰款,指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兩年內有三次以上違法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廣告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並且可以吊銷營業執照,並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准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56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發佈虛假廣告,欺騙、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繫方式的,消費者可以要求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先行賠償。

前款規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製作、代理、發佈或者作推薦、證明的,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

虛假宣傳是在商業活動中經營者利用廣告或其他方法對商品或者服務做出與實際內容不相符的虛假信息,導致客户或消費者誤解的行為。這種行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違反公認的商業準則,是一種嚴重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這種行為是我們需要抵制的。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