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糾紛調解形式其性質可劃分為幾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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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旅遊糾紛調解

旅遊糾紛調解形式其性質可劃分為幾種

旅遊糾紛調解是指旅遊糾紛雙方當事人在第三人蔘與下,進行商討,各抒己見,由第三者按照自願、合法、公正的原則,從中進行勸説或説服教育,使當事人之間乎息事端,達成協議。調解與協商的共同點在於以自願為基礎,協議需要雙方同意才能達成。區別之處在於調解需有第三人存在併發揮斡旋作用,而協商無需第三者參與。

二、解決糾紛調解最為快捷

調解,尤其是通過旅遊投訴受理機構進行調解,是旅遊者通常採取的旅遊糾紛處理方式。與仲裁、訴訟相比,調解程序約束較少,簡便快捷;與雙方當事人協商和解相比,調解因有處於中立地位的第三方參與,雙方當事人更容易達成一致。發揮調解的優勢,必須遵循一定的原則,否則很難達到消弭矛盾、化解爭執的目的。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遊客參團旅遊應該選擇合法旅行社,並取得發票、行程表,簽訂合同,以證明與旅行社的交易關係和服務約定。許多參加旅遊團沒有取得以上證明的遊客,往往由於無法判斷責任主體,造成調解困難。

三、旅遊糾紛調解的形式

旅遊糾紛調解的形式,按其性質可分成以下三種:

1、行政調解:是指旅遊糾紛的爭議雙方在業務主管部門的介入下,互諒互讓,就爭議問題達成協議,解決旅遊糾紛。

2、仲裁調解:是指仲裁機關在處理旅遊糾紛案件時,貫徹“先行調解”的原則,讓旅遊糾紛雙方當事人充分協商,促其相互諒解,達成協議,解決旅遊糾紛。

3、司法調解: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旅遊糾紛案件時,貫徹“先行調解”的原則,認真組織爭議雙方當事人協商,分清是非,明確責任,相互諒解,達成協議,解決旅遊糾紛。

四、旅遊糾紛調解的作用

以調解方式解決旅遊糾紛具有與協商類似的積極作用,較之仲裁和訴訟有許多優越性。如程序靈活、費用低廉。更重要的是可以不傷和氣、息事寧人,使雙方互相諒解達成協議。這樣既可以友好地解決糾紛,又可以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消除隔閡,促進合作。

旅遊糾紛調解形式其性質可劃分為行政調解、仲裁調解和司法調解三種方式,在進行糾紛調解時,首先要是合法且公正的,其次要遵循自願的原則。既然是調解不是起訴,就一定要在雙方自願的基礎上才能進行,進行調解的第三方要本着合法且公正的態度,不能強迫其中的任何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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