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糾紛的協調形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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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聞報紙上我們總能看到某某跟團旅遊,被導遊帶到購物場所強制消費購物,導致遊客與導遊或是購物點管理員爭吵,引起了糾紛。因此,為了消除這種現象,我國出台的旅遊法就是為了解決旅遊糾紛問題。下面,由本站為您介紹旅遊糾紛的協調形式

旅遊糾紛的協調形式是怎樣的

一、旅遊糾紛的協調形式是怎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中的旅遊糾紛泛指在旅遊過程中,旅遊關係的當事人所發生的矛盾和衝突。旅遊主體指旅遊者、旅遊經營者、旅遊管理部門、旅遊相關部門、海外旅遊組織等。旅遊糾紛既可以發生在旅行遊覽的經營過程中,也可能發生在旅遊管理活動中。

旅遊糾紛的形式:主要表現為,

1、遊客與景點工作人員發生正面衝突。這類糾紛並不多見,但一旦發生,往往後果嚴重,影響惡劣。

2、遊客在旅遊景點受到意外傷害。儘管旅遊單位不存在主觀故意,但主觀上存在過失也應由旅遊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3、旅行社偷工減料,提供的服務與承諾不符。旅行社提供服務時減少項目,降低檔次,比如出發前説好住三星級賓館,但真正入住的卻是又髒又破的招待所;對於景點安排也是蜻蜓點水,半小時甚至十幾分鍾就草草了事,購物卻安排半天時間。

4、在景點出售假冒偽劣商品。近幾年,旅遊購物投訴主要集中在高檔商品上,尤其集中在珠寶首飾等產品上。

旅遊糾紛的解決途徑:根據我國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解決旅遊糾紛的主要途徑有協商、調解、投訴、仲裁和訴訟五種方式。

1、協商,是指爭議各方當事人在自願、互諒的基礎上,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進行談判、磋商,相互做出一定讓步,自行達成協議以解決糾紛的方法;

2、 調解,是指在糾紛發生後,在第三人的主持下,爭議各方就引發糾紛的事項進行協商,通過第三人的影響力來解決糾紛;

3、 投訴,是指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之間發生糾紛時,可以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請求處理。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接到投訴後,應當按照其職責權限及時調查處理;

4、仲裁,是指由雙方當事人通過合意,自願將其爭議交付作為仲裁人或公斷人的第三者居中評斷是非並做出裁決,該裁決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法律拘束力。仲裁人或公斷人將由當事人共同從仲裁委員會的仲裁員名單中選定。

二、如何充分發揮市旅遊糾紛綜合協調機制的作用

1、暢通渠道,落實到人。要求各單位不斷暢通渠道,主動加強溝通,建立全天候的聯動機制,實現綜合協調工作信息互通。各聯絡員要切實肩負起橋樑作用,做好對接、傳達、反饋等工作。

2、各司其職,主動作為。要求各部門推進落實各項工作,根據自身在旅遊市場綜合監管中的職責任務,多支持、多配合。也希望向縣市區做好宣傳,便於形成“屬地管理、部門聯動、各司其職、齊抓共管”的良好工作格局。

3、重視輿情,及時化解。要以高度的敏感性重視網絡輿情,對消費熱點以及關鍵環節要建立快速反應機制,做到第一時間響應,第一時間處置。對涉及多部門的案件,要迅速啟動聯合查處機制,爭取在最短時間解決問題,防止糾紛矛盾演變為重大負面影響事件。

在上文中小編對旅遊糾紛的協調形式做了具體的介紹,協調形式有四種分別是協商,調解,投訴和仲裁,通過投訴,旅遊質監管理部門可以對導遊進行罰款。若是旅客受到了更嚴重的傷害不僅可以通過投訴還可以通過仲裁等,讓仲裁庭做出公平的裁決,維護受益方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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