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糾紛調解的形式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4W

旅遊糾紛調解的形式 和原則

旅遊糾紛調解的形式有哪些

1、旅行社未能向旅遊者提供約定的航班、車次而變更出發時間,或者旅行社提供的交通工具(如汽車等)與約定的標準不符,耽誤了行程。

調解原則:如果因旅行社的過錯造成變更車次、航班等,則要求旅行社退還所付交通費與實際費用的差額,並賠償同額的違約金,如行程有延誤,還要承擔由此增加的必要費用,並向遊客支付旅遊費用5%的違約金。如果因旅行社的過錯造成實際搭乘的交通工具低於合同約定的等級檔次,則要求旅行社退還旅遊者所付交通費與實際費用的差額,並賠償同額的違約金。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因交通部門原因低於合同約定的等級檔次,則要求旅行社退還旅遊者所付交通費與實際費用的差額,並賠償差額20%的違約金。

2、遊客未能按照約定的行程參觀遊覽。

比如,在實際行程中減少或取消了某些旅遊景點、變更旅遊行程、增加購物次數或消費性的項目等。

調解原則:如導遊擅自改變活動日程,減少或變更參觀項目,則要求旅行社退還景點門票、導遊服務費並賠償同額違約金。導遊違反規定,擅自增加用餐、娛樂、醫療保健等項目,則要求旅行社承擔旅遊者的全部費用。導遊違反合同或旅程計劃,擅自增加購物次數,則要求旅行社每次退還旅遊者購物價款的20%。旅行社安排的觀光景點,因景點原因不能遊覽,旅行社應退還景點門票、導遊費並賠償20%的違約金。如果因旅行社的過錯,取消了約定的部分景區點,則要求旅行社退還未發生的相關費用,並賠償同額的違約金。旅行社擅自增加的參觀遊覽點的費用,由旅行社承擔。

3、旅行社未能按照合同約定的標準提供住宿、餐飲。

調解原則:如是旅行社的過錯而使安排的住宿、餐飲與合同不符,造成旅遊者經濟損失,則要求旅行社退還約定標準與實際花費的差額,並賠償同額違約金。旅行社安排的飯店,因飯店原因低於合同約定的等級檔次,則要求旅行社退還旅遊者所付房費與實際房費的差額,並賠償差額20%的違約金。旅行社安排的餐廳,因餐廳原因發生質價不符的,旅行社應賠償旅遊者所付餐費的20%。

4、導遊服務質量差。

調解原則:如導遊未按照國家或旅遊行業對客人服務標準的要求提供導遊服務的,旅行社應賠償旅遊者當日所付導遊服務費用的兩倍。

5、旅遊者因購買了假冒偽劣的商品,或因商品價格過高等原因,要求旅行社負責退貨發生的糾紛。

調解原則:如遊客在旅行社安排的購物場所購買了假冒偽劣的商品,則要求旅行社負責為遊客退換貨。如因遊客的個人原因,如遊客購買商品後認為價格過高、不喜歡、不需要等要求退貨,或者遊客在非旅行社安排的購物場所購物發生糾紛,則旅行社不需承擔為遊客退換貨的責任,遊客可以自行聯繫商家,協商解決。

6、由於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旅遊未能成行,或旅遊行程中止。

調解原則:由於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旅遊者經濟損失的,旅行社不承擔賠償責任,但須退還遊客未發生的本次旅遊費用,其它事宜根據《國內旅遊組團標準合同》的約定執行,或雙方協商確定。

7、旅行社收取旅遊費用後,因旅行社的原因不能成行。

調解原則:根據有關規定,旅行社收取旅遊費用後,因旅行社的原因不能成行,應提前3天(出境旅遊應提前7天)通知旅遊者,否則要求旅行社除退還全部旅遊費用外,還須承擔違約責任,並賠償旅遊者交付款項10%的違約金。按照《國內旅遊組團標準合同》的約定,旅行社須按照全部旅遊費用的不同比例,向遊客支付違約金。

8、因旅行社的過錯造成旅遊者誤機(車、船)。

調解原則:因旅行社的過錯造成旅遊者誤機(車、船),旅行社應賠償旅遊者的直接經濟損失,並賠償經濟損失10%的違約金。還有,根據《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試行標準》的規定,旅行社在旅遊質量問題發生之前,已採取以下措施的,可以減輕或免除其賠償責任:對旅遊質量和安全狀況已事先對旅遊者給予充分説明、提醒、勸誡、警告的;所發生的質量問題是非故意、非過失或無法預知或已採取了預防性措施的。

以上就是旅遊糾紛調解的形式和原則 。遊客在旅行的過程中會與旅行社發生各種各樣的糾紛,如果因為旅行社的過失導致的,遊客應盡力為自己爭取合法的權益。很多旅行團在出行之前都會與遊客簽訂旅遊協議,對旅遊中的各個事項進行約定,如果旅行社違約,雙方在調解的過程中就有可以依據的憑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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