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賣未遂怎麼判刑 - 有哪些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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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拐賣婦女罪未遂如何判刑

拐賣未遂怎麼判刑,有哪些法律依據

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綁架罪: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犯前款罪,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四十條、拐賣婦女、兒童罪: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拐賣婦女罪構成要件是什麼

1、侵犯的客體是被害婦女、兒童的身體自由權和人格尊嚴權。

2、在客觀上表現為非法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或者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

3、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只要行為人以出賣為目的實施了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被拐婦女、兒童行為之一的,即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至於是否賣出,即犯罪目的是否實現不影響罪的成立。

4、如果行為人實施上述行為並不是以出賣為目的,例如,是為了姦淫、收養、奴役、強迫賣淫等目的,則可能構成其他犯罪。

三、拐賣婦女罪的加重情節如何認定

1、“拐賣婦女集團的首要分子”:這裏的“首要分子”不屬於身份。

2、拐賣婦女三人以上的。

3、“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按照司法解釋,指犯罪分子在拐賣過程中,與被害婦女(包括幼女)發生性交的行為。不論犯罪分子是否使用了暴力或者脅迫手段,也不論被害人是否有反抗行為或表示,都包括在內。如果只是實施正常性交行為以外的猥褻行為的,成立拐賣婦女、兒童罪與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或者猥褻兒童罪,數罪併罰。

4、“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該加重情形包括引誘賣淫罪、引誘幼女賣淫罪、強迫賣淫罪的行為以及強迫賣淫罪的幫助行為,但只認定為拐賣婦女、兒童罪的加重情形。

5、“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其中“暴力”方式本身包含傷害的內容。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的,成立綁架罪:不以出賣或者勒索財物為目的的,可能成立拐騙兒童罪或者非法拘禁罪。

6、“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是指由於拐賣婦女、兒童的行為,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例如,由於犯罪分子採取拘禁、捆綁、虐待等手段,致使被害人重傷或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或者由於犯罪分子的拐賣行為以及拐賣中的侮辱、毆打等行為引起被害人或其親屬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拐賣婦女和兒童是我國社會違法案件中影響比較嚴重的一類,我國對這類案件的審理和判決一向都較為嚴格。相關的犯罪人受到我國的法律制裁,處以5年以上10年以下的判罰,情節嚴重的還將處以10年以上甚至死刑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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