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定罪參與組織賣涉黃看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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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定罪參與組織賣涉黃看風罪?

如何定罪參與組織賣涉黃看風罪

1、這種行為涉嫌構成協助賣淫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五十八條第四款【協助組織賣淫罪】為組織賣淫的人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組織他人賣淫行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如果賣淫、嫖娼的處罰款、拘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六十六條 賣淫、嫖娼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二、協助賣淫罪判緩刑的條件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第七十四條明確規定,對於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在外面看風當然就是怕被公安機關逮住賣淫嫖娼這種違法犯罪行為,所以説,在賣淫案件當中,所有的參與人,包括嫖娼者,賣淫者,組織賣淫的,介紹賣淫的,還有在外面望風的這些人,都要根據各自的所作所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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