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罰性賠償的兩個要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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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懲罰性賠償的兩個要件有哪些

懲罰性賠償的兩個要件有哪些

包括兩層含義:一是行為人預見到行為的後果,二是希望或者放任結果的發生,希望是指行為人通過一定的行為努力追求行為後果;放任是指行為人雖然不希望其行為後果的發生,但並不採取避免損害發生的措施,以至於造成了損害的後果。故意這種主觀過錯常通過民事欺詐行為、故意侵犯專利權的行為等給社會造成危害性比較大的外在行為表現出來。

懲罰性賠償作為一種特殊的民事責任,其構成要件與傳統的補償性賠償既有一致的地方,如因果關係、損害事實等,也有一定的差異,即它要求有違法行為,主觀故意。律師認為,懲罰性賠償的構成要件包括:違法行為,主觀故意,損害事實,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具有因果關係。本文重點討論違法行為和主觀故意兩個要件。

違法行為是指加害人違法實施的侵害他人權利或損害他人利益的作為或不作為,作為和不作為均可成為違法行為。如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 條規定的欺詐行為就是典型的違法行為。我國學者樑慧星認為,欺詐行為是指為使被欺詐者陷入錯誤判斷,或加深其錯誤、保持其錯誤,而虛構、變更、隱匿事實之行為。沉默於法律、習慣或契約有告之義務的場合,應構成欺詐行為。因此,欺詐行為既包括經營者積極編造虛假情況或歪曲事實,故意告之消費者虛假情況,也包括有意隱匿真實情況,有義務告知消費者而不告知。

二、懲罰性賠償的適用範圍是什麼

在侵權領域只要符合前述構成要件,就可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在合同領域,原則上也可以適用,但要作出一定的限制。限於以下範圍適用:第一,故意違約,如新《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第2款之規定。第二,因重大過失而違約。第三,在某些特殊合同關係中,不論過錯與否,一律適用懲罰性賠償,美國一些法院,己將懲罰性賠償適用於“當事人之間具有特殊關係”的違約案件,如銀行和儲户,僱主和僱工、律師和當事人之間的關係等,理由是合同一方擁有較強的交易勢力,另一方無法與之抗衡。第四,在有些情況下,即當違約方有機會容易逃脱責任時,也可適用懲罰性賠償。

在我國相關案件受害者,可以積極的舉證這類案件的實際情況。對自身的損失要求賠償,我國的司法機關對這類案件進行調查。調查時,應積極的計算這類人員的受害情況,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還應積極的對這類違法人員進行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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