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懲罰性賠償的適用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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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醫療事故懲罰性賠償的適用情形有哪些?

醫療事故懲罰性賠償的適用情形有哪些?

1、故意或惡意行為

醫療單位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會對患者造成嚴重傷害仍然為之。如某些醫療單位為了節省開支,不惜冒險向一些不具有生產資質的小工廠低價購進藥品及部分醫療器械,由於其所生產的藥品及器械質量難以達到國家標準,在用於患者後容易導致傷害甚至傷殘,此時這些醫療單位主觀上就具有故意或惡意。

2、嚴重不負責的行為

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負有特定的職責,對於患者必須履行積極救治、審慎注意的義務,如果違反這些義務,情節嚴重的,即構成嚴重不負責任。這種行為又可以分為以下幾種類型:

(1)怠於救治;

(2)相互推諉延誤救治;

(3)嚴重違反法律法規、操作規範和規程。如違規收治傳染病人,導致其他人被傳染的行為;做內窺鏡之前不檢查免疫十項,導致他人被感染肝炎或艾滋病等。

3、 重大過失

過失是指應該預見而未能預見,或者已經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的行為,分為一般過失和重大過失。重大過失是指由於醫護人員的疏忽給患者造成了重大傷害。

二、醫療事故調解程序是什麼?

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願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衞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的,應當製作協議書。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以及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等,並由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書上簽名。已確定為醫療事故的,衞生行政部門應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請求,可以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調解時,應當遵循當事人雙方自願原則,並應當依據本條例的規定計算賠償數額。

經調解,雙方當事人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的,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應當履行;調解不成或者經調解達成協議後一方反悔的,衞生行政部門不再調解。

綜上所述,醫療事故發生後,對患者來説是一種新的傷害,嚴重會危及生命。如果經過證實,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工作人員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則需要承擔懲罰性賠償。在這種賠償原則下,醫療機構承擔的不僅是實際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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