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航空運輸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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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航空運輸相比其他的運輸要比較複雜一些,相應的涉外航空運輸損害賠償責任也更加的複雜繁瑣,而且如果選擇了不同的國家進行判決的話有可能結果也會不一樣,那麼涉外航空運輸損害賠償責任是怎樣的呢?下面本站網就來為大家詳細介紹一下。

涉外航空運輸損害賠償責任

一、涉外航空運輸損害賠償責任

目前,航空法中對承運人對旅客的賠償標準作出了規定,對其他賠償主體具體賠償標準,國際上並沒有統一規定,各國法律規定也各異。以航空法中承運人對旅客的賠償規定來看,1929年《華沙公約規定的賠償數額為1250000普安卡法郎,每件行李為5000普安卡法郎,1971年危地馬拉議定書為1500000普安卡法郎,1999年蒙特利爾公約為雙梯度責任制,我國國內航空運輸的賠償標準為40萬元人民幣,國際航空運輸為雙梯度責任制。無論是國內航空運輸,還是國際航空運輸,承運人對旅客的損害賠償標準有兩個方面:一是規定了責任限額;二是規定了懲罰規則,即承運人在某些法定條件承擔的是無限額責任。但1999年蒙特利爾公約取消制裁規則。

二、如何確定為涉外航空運輸損害賠償

按照民法通則關於涉外民事關係的司法解釋,涉外航空運輸的損害賠償,應該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航空運輸損害賠償,具體包括以下三種情況:

1、主體的一方或雙方是外國人;

2、航空的始發地或目的地在外國;

3、事故的發生地在外國。涉外航空運輸損害賠償的法律適用問題較為複雜,它既有國際公約調整,又有國內法調整,既可識別為違約責任,又可識別為侵權責任,其法律適用是否恰當,直接關係到案件的處理是否公正合理,同時也影響到一國的航空事業的發展。目前我國立法對這一問題的規定仍不完善,在理論上也缺乏深入的研究。

三、涉外航空運輸損害賠償責任有關的法規

國際航空運輸的損害賠償應適用《華沙公約》和《海牙議定書》,華沙公約意義上的所謂“國際航空運輸”,包括以下三種類型的航空運輸:

1、根據當事人各方所訂立的航空運輸合同、運輸的始發地點和目的地點分別是在兩個不同的締約國的領域內;

2、運輸的始發地點和目的地點雖都是位於同一個締約國的領土內,但在另一締約國領土內有一個約定的經停地點;

3、運輸的始發地點和目的地點雖都是位於同一個締約國的領土內,但在某個非締約國領土內有一個約定的經停地點。除了這三種類型的航空運輸是《華沙公約》意義上的國際運輸之外,其他任何類型的運輸都不是該公約意義上的國際運輸。

在進行涉外航空運輸損害賠償責任認定之前我們需要先確定該類案件是否屬於涉外航空運輸,不然不是涉外航空運輸的話就完全不能用相關的責任認定去判決,大家如果對於涉外航空運輸還不是很瞭解或者需要這方面的法律援助的話請直接聯繫本站網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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