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運輸損害賠償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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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古到今,在大家的印象中如果要運送體積超大的貨物時,大都會選擇船運輸,由於船運的價格比任何一種交通工具都要便宜,但是唯一的缺陷就是船運輸的速度相對來説是最慢的,而且在河上或海上都有可能遇到一些不可抗力的因素,那麼大家知道船運輸損害賠償的條件有哪些呢?下面請跟隨小編去詳細的瞭解一下吧。

船運輸損害賠償的條件

一、船運輸損害賠償的條件

承運人因過失違反處理承運貨物應加以的注意時,對於承運貨物的毀損、滅失應負責任。即使對於貨物的遲到也應負責任,除非承運人能證明其在處理貨物時已加以必要的注意及處置,才可免除其責任。

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明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損失利益為限。

運送貨物有喪失、毀損或遲到者,其損害賠償額,應依其交付時目的地之價值計算。運費及其他費用因運送貨物之喪失、毀損無須支付者,應由前項賠償額中扣除。

運送貨物的喪失、毀損或遲到,屬承運人故意或重大事故所致者,如有其他損害,託運人得請求賠償。

因遲到的損害賠償金額,不得超過因其運送貨物全部喪失可得請求的賠償額。

二、船公司損害賠償範圍

1.不到貨,或稱為“遺失”,即船舶一路航行正常並無意外事故的情形下,失落所承運的貨物。

2.短卸,指船舶在航行正常的情況下,短卸所承運的貨物。

3.堆積不當,指所承運貨物,因船艙中堆積不當所受的損害。

4.處理粗魯。

5.偷竊、挖竊,指貨物在船公司負責運送期間被偷竊所受的損害。

6.海水損害,即貨物在航行正常的情況下,因接觸海水所受的損害。

7.雨中強行裝卸,指船方為早日開航,強行在雨中實施裝卸貨物所受的損害。

8.依海商法第117條,未經託運人同意將貨物裝載甲板上所受的損害。

9、依海商法第115條,無正當理由而變更航程所受的損害。

10、依海商法第108條,未拒絕裝運禁運或偷運貨物以及貨物性質足以損害船舶與人身健康而發生的損害。

一般發生船舶損害賠償的糾紛時,都需要看是否在損害賠償的範圍,如果在不滿足的條件下,該船公司是不予賠償的,而且他有一定的賠償條件,比如船舶在運輸貨物的喪失、毀損或遲到等原因是需要一定的損害賠償,由此可見,應根據相關的法律實際情況而定。以上是針對船運輸損害賠償的條件問題本站的小編為大家作的解答。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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