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侵權的舉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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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侵權的舉證問題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為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為,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為,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為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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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遊戲侵權糾紛舉證期限的確認、舉證責任的分擔及侵權責任的承擔問題


關於舉證期限的確認問題。雖然民事訴訟法對於當事人何時舉證沒有作出明確規定,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3條明確了人民法院有權指定當事人的舉證期限。同時結合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7條:“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由當事人質證。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人民法院確定當事人舉證期限一般在庭審之前。但也有些例外規定如最高人民法院於2008年12月11日頒發的《關於民事訴訟證據若干規定中有關舉證時限規定》中第1條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若干規定》第33條第3款規定的舉證期限又作出補充説明,即在原人民法院指定當事人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的基礎事實的舉證期限屆滿後,如果針對某一特定事實或特定證據或者基於特定原因,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酌情指定當事人提供證據或者反證的期限,該期限不受不得少於30日的限制。同時該規定第3條還規定:“當事人在一審答辯期內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在駁回當事人管轄權異議的裁定生效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若干規定》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重新指定不少於三十日的舉證期限。但在徵得當事人同意後,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少於三十日的舉證期限。”第6條還規定:“當事人申請延長舉證期限經人民法院准許的,為平等保護雙方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延長的舉證期限適用於其他當事人。”從上述關於民事訴訟證據若干規定中有關舉證時限規定來看,人民法院對於當事人舉證期限還是相對寬泛,其目的是儘量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關於舉證責任的分擔及侵權責任的承擔問題。網絡虛擬財產雖然作為一種電磁記錄產生於特定遊戲運營商的服務器,並且通常只能存儲在特定服務器上,而網絡遊戲的實現必須依靠網絡遊戲運營商的服務支持以及物理服務器的運行,使網絡遊戲這種虛擬財產在一定程度上能滿足人們的某種需要、能被人們所支配,使它具有一定的價值。作為遊戲運營商只是在服務器上保存這些數據,但沒有對其任意修改、刪除的權利。由於網絡侵權案件屬於一種特殊的侵權案件,依照民法原理確定的公平原則和過錯責任原則,網絡運營商基於技術、人力、財力、遊戲運營控制等方面的優勢,應當對其自身不存在過錯而承擔舉證責任。而對遊戲玩家而言,應當對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包括網絡遊戲中的ID與遊戲玩家之間的真實主體身份情況、遊戲玩家實施遊戲過程中的相關遊戲裝備、等級、程度等等信息資料,而這些信息資料作為遊戲運營商應當給予妥善保管。如果遊戲運營商因其過錯不能提供相應的遊戲數據,網絡遊戲運營商則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責任。由此可見,網絡遊戲侵權案件中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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