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服務提供者應承擔責任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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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服務提供者應承擔責任的範圍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為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為,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為,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為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網絡用户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的免責事由


網絡用户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未經他人同意公開他人個人信息,並非都構成侵權,在下列情形下,應予免責:

1、權利人同意。權利人同意是侵權責任的免責事由,在理論上並無異議。《關於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第二條也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使用個人信息時,必須經被收集者同意,應當在約定的範圍內使用信息。如果權利人同意網絡服務提供者或者網絡用户公開自己的個人信息,後者自然應予免責。

2、為促進社會公共利益且在必要範圍內。網絡用户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得公開他人個人信息,但是,這裏需要兼顧言論自由與個人信息保護之間的關係,需要兼顧人民的知情權、監督權與個人信息保護之間的關係。例如,在涉及公共事務的報道中,不少場合就需要涉及個人信息,甚至在一定範圍內公開個人信息才能實現對公共事務的報道。所以,在面臨此種公共利益時,個人信息的保護應退居次位。當然,即使為了公共利益,也應當遵守《關於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所規定的必要原則。

3、就學校、科研機構收集個人信息需要遵守的規範,我國現行法也無明確規定。但實踐中學校、科研機構進行科學研究時,確實有收集個人信息的必要。因此,應作例外規定。但需要滿足兩個條件:一是為公共利益;二是必須經自然人書面同意;三是公開的方式不足以指向特定自然人。既然公開的資料已經不具可識別性,應無侵害個人權益的危險。

4、自然人自行公開的個人信息,通常應視為權利人放棄了對該信息的保護,一般也無保護的必要。而非自然人自己在網絡上公開的信息,則有非法公開和合法公開的區別,只有在合法公開的情況下,才能免責,因此“其他已合法公開的個人信息”也應成為免責事由。

5、由於互聯網的發展,人們獲取信息的能力大大提高,通過互聯網搜索等渠道獲得他人的個人信息,或者通過其他渠道獲取的個人信息,例如依據網絡報道、企事業單位依法公示等方式獲得的個人信息,再次傳播或公開原則上不能認為侵害個人權益。

6、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的,例如履行法定義務而公開他人個人信息的。

相信從以上的法律依據和免責事由中,大家可以瞭解到,泄露個人信息侵犯了隱私權這並不絕對,在有些情況下的泄露個人信息並不構成侵犯隱私權。我們在生活中,既要注意不要隨意披露他人個人信息,同時也要保護好個人的信息,一旦發生泄露事故,要第一時間採取法律手段將損失降低到最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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