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違反保密義務或競業限制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什麼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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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違反保密義務或競業限制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什麼責任

勞動糾紛是現實中較為常見的糾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由於各種原因,雙方產生糾紛也是難以避免的事情。勞動糾紛的發生,不僅使正常的勞動關係得不到維護,還會使勞動者的合法利益受到損害,不利於社會的穩定。因此,應當正確把握勞動糾紛的特點,積極預防勞動糾紛的發生。而中國當前處理勞動爭議的機構為: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地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地方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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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違反保密協議或競業限制有什麼後果

國內外對於知識人才的需求和保護是不一樣的,國外看重人才看重技術,同樣在人才的控制留存保護上都非常的到位,所以在國外你遲到了競業限制是一件不友好的事情,甭管是大小公司,都會盯得很緊,違約之後將面臨的是毀滅性的壓制和打擊,這一點側面能反映出歐美對於誠信以及法治社會的重視。國內不一樣,對於競業協議不少人會忽視,認為這個東西不足重要,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怎麼做都行(反映出的國內法治不嚴的現狀)。《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一規定明確了勞動者因其違法行為承擔的法律責任。勞動者應當賠償的用人單位的損失一般包括: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需要指出的是,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與賠償責任所涉及的賠償金是兩碼事。勞動者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產生了僱傭關係,相互之間的利益需要做到權衡,企業自認不希望重要工作崗位,重要工作技能的關鍵性人物丟失或者直接進到競爭對手對他產生直接的威脅。競業限制的法律效應需要不斷的增加,重視程度也要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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