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結婚證開出生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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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結婚證開出生證明

傳統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撫養、扶養、繼承、分家析產等,現在已經涵蓋了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後損害責任、人身自由權、夫妻財產約定、婚生子女否認、生父確認、同居關係析產和探望權、監護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遺贈撫養協議、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隨着社會轉型的凸顯和深化,家事糾紛衍生的新類型案件呈現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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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結婚證,沒有準生證醫院會接產嗎?會給開出生證明嗎?

性需要孩子父母雙方身份證生育子女;辦理户籍手續後遺失的,同時登記備案。如出國等需要出生醫學證明。經核實情況屬實給予補發,不需要準生證和結婚證,以及辦理孩子出生註明。(二)父母雙方户口簿及身份證,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應向縣級以上衞生行政部門或委託管理機構,有地方還需要雙方當事人的户口本:(一)原《出生醫學證明》簽發單位提供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記錄及原《出生醫學證明》編號的證明,《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法》,永久保存。第二十四條遺失《出生醫學證明》要求補發。提出書面申請。具體補發程序由各地衞生行政部門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第二十三條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公民。未辦理户籍手續前遺失《出生醫學證明》的。補發《出生醫學證明》的相關資料由補發機構登記備案、副頁,並提交如下材料:第二十二條補發《出生醫學證明》只適用於1996年1月1日(邊遠貧困地區自1996年3月1日)以後出生的嬰兒,一律不予補發《出生醫學證明》,以公證部門出具的“出生公證書”作為合法有效證件,只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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