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地孩子户口遷移手續怎麼辦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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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地孩子户口遷移手續怎麼辦手續

傳統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撫養、扶養、繼承、分家析產等,現在已經涵蓋了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後損害責任、人身自由權、夫妻財產約定、婚生子女否認、生父確認、同居關係析產和探望權、監護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遺贈撫養協議、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隨着社會轉型的凸顯和深化,家事糾紛衍生的新類型案件呈現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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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地户口遷移手續孩子的手續怎麼辦理呢

 未成年人的户口,一般理不能單獨遷移的,應在監護人辦理户口遷移時隨遷,具體的手續和資料,可以參照如下:
  1,基礎證件(資料):當事人的户口本及身份證原件、遷出地的集體出具的同意户口遷出證明、户口遷入地的集體及户主出具的同意接收證明;
  2,其他證件及資料:當事人的遷移户口申請書(出具遷移的理由)、購房入户(提供房產證)、人才引進(提供勞動合同)、夫妻投靠(提供結婚證)等;
  3,帶上述資料及證件,去户口遷出地的派出所户籍科,申請領取户口遷移證並註銷原户籍的常住户口;
  4,帶上遷移證及上述資料,去户口遷入地的派出所户籍科申請落户;
  5,當事人可以根據本人的户口遷移類型,具體諮詢户口遷入地及遷出地的派出所,以對方的答覆為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户口登記條例》的規定:
  第十條公民遷出本户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户主在遷出前向户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註銷户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
  第十三條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內,農村在十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户主持遷移證件向户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
  異地户口遷移手續孩子的手續,憑下列證件到遷入地的户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
  1.復員、轉業和退伍的軍人,憑縣、市兵役機關或者團以上軍事機關發給的證件
  2.從國外回來的華僑和留學生,憑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者入境證件
  3.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釋放的人,憑釋放機關發給的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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