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結婚證户口本要求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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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結婚證户口本要求是什麼?

一、領結婚户口本要求是什麼?

1、領結婚證户口本要求是户口本上的名字需要與公民身份證上的名字等一致。

根據《婚姻登記工作規範》

第二十九條 內地居民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證和户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證的可以出具有效的臨時身份證。

居民身份證與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應當一致;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先到有關部門更正。

户口簿上的婚姻狀況應當與當事人聲明一致。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供能夠證明其聲明真實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書、配偶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等材料;不一致且無法提供相關材料的,當事人應當先到有關部門更正。

當事人聲明的婚姻狀況與婚姻登記檔案記載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供能夠證明其聲明真實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書、配偶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等材料。

2、結婚需要滿足的條件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法定結婚年齡】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禁止結婚的情形】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結婚登記】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二、民政局提出登記結婚的程序是怎樣的?

《婚姻登記工作規範》

第三十六條 婚姻登記員受理結婚登記申請,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詢問當事人的結婚意願;

(二)查驗本規範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的相應證件和材料;

(三)自願結婚的雙方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的簽名必須由聲明人在監誓人面前完成並按指紋;

(四)當事人現場複述聲明書內容,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並在監誓人一欄簽名。

户口本上包含的個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號碼、婚姻狀況等的相關內容,在提出婚姻登記請求的時候,男女雙方都需要提交户口本,除了户口本之外,還需要提交居民身份證等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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