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所在地無監護人證明的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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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户籍所在地無監護人證明的內容是什麼?

户籍所在地無監護人證明的內容是什麼?

無監護條件證明

×××(學校):

×××(學生名)身份證號××××××××××××××××××,現年×週歲,因父母均在(城市名)經商(打工),父母單位:×××,家鄉無人監護,擬在×××市其父母身邊就近入學。望貴校予以接洽。

此致

敬禮

户籍地:村(居委會) 蓋章

户籍地:鄉鎮政府(街道辦) 蓋章

二、監護人的司法解釋

1、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首先應當由其父母擔任,如父母死亡或者無監護能力的,按下列順序由以下人員擔任:①祖父母、外祖父母;②成年的兄、姐;③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2、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按照下列順序由以下人員擔任:①配偶;②父母;③成年子女;④其他近親屬;⑤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3、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沒有上述範圍的近親屬或近親屬喪失監護能力的,有關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可以從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其他近親屬、朋友中指定監護人。當近親屬對於由誰擔任監護人發生爭議時,有關單位、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並從他們中間指定監護人。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

4、法定監護人或指定監護人因故暫時無法行使監護權,可將監護職責部分或全部委託他人承擔。受委託擔任監護人的人為委託監護人。在此情形下,除有特別規定之外,被監護人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仍由法定監護人或指定監護人承擔,但委託監護人對此確有過錯的,應承擔連帶責任。

對於户籍所在地無監護人的情況下,我國法律上的規定是必須由當地的村委會或者單位指定一名人員作為監護人來履行監護人職責,對於相關情況的認定,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情況來進行處理,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存在異議的可以訴訟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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