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户籍人怎麼擁有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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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户籍人員如何擁有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

無户籍人怎麼擁有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

1、不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

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無户口人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可以憑《出生醫學證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結婚證或者非婚生育説明,按照隨父隨母落户自願的政策,申請辦理常住户口登記。申請隨父落户的非婚生育無户口人員,需一併提供具有資質的鑑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鑑定證明。

2、未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

在助產機構內出生的無户口人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可以向該助產機構申領《出生醫學證明》;在助產機構外出生的無户口人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需提供具有資質的鑑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鑑定證明,向擬落户地縣級衞生計生行政部門委託機構申領《出生醫學證明》。無户口人員或者其監護人憑《出生醫學證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結婚證或者非婚生育説明,申請辦理常住户口登記。

對不符合《出生醫學證明》申領規定、確實無法取得《出生醫學證明》的,本人或者其監護人應當提供具有資質的鑑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鑑定證明,經擬落户地縣級公安機關調查核實後辦理落户。

3、未辦理收養手續的事實收養

未辦理收養登記的事實收養無户口人員,符合收養條件的當事人可以向擬落户地縣級民政部門申請按照規定辦理收養登記,憑申領的《收養登記證》、收養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請辦理常住户口登記。1999年4月1日前,國內公民私自收養子女未辦理收養登記的,當事人可以按照規定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事實收養公證,經公安機關調查核實尚未辦理户口登記的,可以憑事實收養公證書、收養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請辦理常住户口登記。

其他不符合收養條件的公民私自收養、形成事實上的子女撫養關係,當事人可以在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撫養事實公證、並承諾承擔撫養或監護責任後,再向擬落户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申請對被撫養人進行DNA採樣、排除被拐賣情況並取得相關證明。當事人憑上述材料和撫養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請辦理被撫養人户口登記,被撫養人與户主關係登記為“非親屬”。

4、被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後户口被註銷人員

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後重新出現的人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可以憑人民法院撤銷宣告失蹤(死亡)的生效判決書,申請恢復常住户口登記。

5、農村地區因婚嫁或者長期外出被註銷原籍户口的

農村地區因婚嫁或者長期外出被註銷原籍户口的人員,經縣級公安機關調查核實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在原户口註銷地申請恢復常住户口登記。恢復常住户口登記後,符合現居住地落户條件的,可以辦理户口遷移登記。

對因婚嫁離開原籍時間較長、返回原籍路途較遠,且在現居住地與配偶、子女等共同生活的,經現居住地公安機關與原籍地公安機關聯繫確認無户口、並獲取其原始户籍信息後,可以在現居住地申請恢復常住户口登記。

6、户口遷移證件遺失或者超過有效期限造成的

户口遷移證件遺失或者超過有效期限造成的無户口人員,可以向簽發地公安機關申請補領、換領户口遷移證件,憑補領、換領的户口遷移證件辦理户口遷移登記。不符合遷入地現行户口遷移政策的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可以在原籍户口所在地申請恢復常住户口登記,其他人員可以在户口遷出地申請恢復常住户口登記。

7、我國公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非婚生育的

我國公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在國內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國家國籍的無户口人員,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國國籍的監護人可以憑《出生醫學證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説明、我國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申請辦理常住户口登記。未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本人或者其監護人應當提供具有資質的鑑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鑑定證明,經擬落户地縣級公安機關調查核實後辦理落户。

8、生活無着的流浪乞討人員

經民政部門和公安機關按照有關規定開展身份查詢和尋親服務後,仍無法查明其親屬、所在單位、户籍地、居住地的生活無着的流浪乞討人員,由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向當地公安機關申請為其辦理户口登記。其中,屬於未成年人的,在縣級以上公辦兒童福利機構落户;屬於成年人的,由縣級以上民政部門協調當地公安機關為其辦理集體户口登記。

9、其他無户口人員

其他原因造成的無户口人員,本人或者承擔監護職責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提出申請,經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核實後,可辦理常住户口登記。

以上就是本站網的小編對於户籍人員如何擁有法律上的常住户口所在地問題做出的解答,無户籍人員,根據其無户籍的原因,如不符合計劃生育政策、未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等等原因來來,準備相關所需的材料,並進行户口的登記,擁有法律意義上的常住户口所在地。如果大家對於此類問題存在疑惑,相信本站網的律師們是您的最佳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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